這種情況是否符合侵占罪之條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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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達人,如果在公立醫院撿到紅包3200元後,立即交由駐院之警察隊登記招領,但是1個月後駐院之警察隊卻擅自將此紅包捐贈給醫院的社工室(捐贈者寫我,但未經我同意),請問駐警隊此舉是否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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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02-16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請問各位法律達人,如果在公立醫院撿到紅包3200元後,立即交由駐院之警察隊登記招領,但是1個月後駐院之警察隊卻擅自將此紅包捐贈給醫院的社工室(捐贈者寫我,但未經我同意),請問駐警隊此舉是否構成侵占罪?侵占的要件最主要的就是"易持有為所有"本件警察雖然持有該紅包但是之後並沒有據為己有而是將其捐贈給醫院,顯然不會成立侵占罪!再者,依照民法807條規定遺失物如果經過通知或召領逾6個月者期間並�
Oliver avatarOliver2011-02-19
你還是發揮社會良好道德小弟祝你好心有好報
Jack avatarJack2011-02-16
拙見應不成立侵占罪一個月時間也很難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除非有強力證據(雖有刑法131相當罪名不過貪治條例優先處斷)限於字數管見只能說跟民法遺失物拾得人取得時效有關2011-02-1610:32:36補充:開板朋友再等等吧最快也要等你送到警察局(一般而言為招領始日有但書)過6個月吧別急過一個月你還不是3200元的所有人不過你還是發揮社會良好道德小弟祝你好心有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