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門結束,無法拿資遣,請勞工法達人入 - 勞工法規
By Hedy
at 2011-10-07T00:00
at 2011-10-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以上五點,小弟已看過N篇文章,所以請照抄達人無須再花時間了,上網PO他人解答賺點數實在無意義。
以下敘述小弟狀況:
小弟從事某知名超商品牌的物流中心職員,職務是開堆高機,今年中旬公司召集部門所有同仁開會,會議內容是因公司政策必須將堆高機組解散且外包給人力公司,而當初公司給我們選擇三條路,轉去外包公司、轉同公司不同部門、遣散,但當時同仁們聽到遣散,均有意選擇,因不想去外包公司也不想轉其他部門,但公司看到所有同仁大多均選擇遣散,且當時是物流業的大月,所以臨時喊卡。
事隔近半年,現已是物流小月了,前幾天公司又再次召集同仁,此次會議議題相同,但將遣散這選擇給拿掉了,並且說如不轉外包公司,就是同公司內轉其他部門繼續留任,但物流公司除了開堆高機,就是撿貨及退貨的業務,此二業務均消耗體力,流動率高,且堆高機駕駛有堆高機津貼,去了其他部門津貼也會被拿掉。
小弟的問題是
1.如轉調其他單位,公司卻抽掉堆高機津貼,是否違反第三條,《(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2.如轉調其他單位,從事消耗體力工作,但小弟才24歲,用第四條申請遣散,《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是否無說服力?
3.是否還有其他勞工法規可以讓同仁們不被轉調且可讓公司發給我們遣散費呢?
因我們認為,堆高機屬於一項技術,需證照,大多同仁都有經濟上的負擔,有家庭、有車貸、有房貸的壓力,現職的薪資已經不算多了,再轉調其他單位,薪水又減少了,根本不敷使用,且從事其它檢貨等業務,已不算技術性質,和原先工作性質差異過大,若自願離職,現在的時機,要找一份穩定且福利不錯的工作也難找,但許多同仁每個月都需要有穩定薪資,若拿的到遣散或許還可以緩急一陣子,我們是公司政策底下的犧牲者,我們需要幫忙,請懂勞工的朋友們可以幫幫我們。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以上五點,小弟已看過N篇文章,所以請照抄達人無須再花時間了,上網PO他人解答賺點數實在無意義。
以下敘述小弟狀況:
小弟從事某知名超商品牌的物流中心職員,職務是開堆高機,今年中旬公司召集部門所有同仁開會,會議內容是因公司政策必須將堆高機組解散且外包給人力公司,而當初公司給我們選擇三條路,轉去外包公司、轉同公司不同部門、遣散,但當時同仁們聽到遣散,均有意選擇,因不想去外包公司也不想轉其他部門,但公司看到所有同仁大多均選擇遣散,且當時是物流業的大月,所以臨時喊卡。
事隔近半年,現已是物流小月了,前幾天公司又再次召集同仁,此次會議議題相同,但將遣散這選擇給拿掉了,並且說如不轉外包公司,就是同公司內轉其他部門繼續留任,但物流公司除了開堆高機,就是撿貨及退貨的業務,此二業務均消耗體力,流動率高,且堆高機駕駛有堆高機津貼,去了其他部門津貼也會被拿掉。
小弟的問題是
1.如轉調其他單位,公司卻抽掉堆高機津貼,是否違反第三條,《(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2.如轉調其他單位,從事消耗體力工作,但小弟才24歲,用第四條申請遣散,《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是否無說服力?
3.是否還有其他勞工法規可以讓同仁們不被轉調且可讓公司發給我們遣散費呢?
因我們認為,堆高機屬於一項技術,需證照,大多同仁都有經濟上的負擔,有家庭、有車貸、有房貸的壓力,現職的薪資已經不算多了,再轉調其他單位,薪水又減少了,根本不敷使用,且從事其它檢貨等業務,已不算技術性質,和原先工作性質差異過大,若自願離職,現在的時機,要找一份穩定且福利不錯的工作也難找,但許多同仁每個月都需要有穩定薪資,若拿的到遣散或許還可以緩急一陣子,我們是公司政策底下的犧牲者,我們需要幫忙,請懂勞工的朋友們可以幫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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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規
All Comments
By Dora
at 2011-10-08T01:59
at 2011-10-08T01:59
二.在此建議你引用調動的第三原則~~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比較能切入問題點, 若引用第四原則~~~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將很難成立,公司本就有調動勞工不同業務權利此其ㄧ,至於體能不能勝任,你將如何來證明體能不能勝任,不是用口說的就可成立此其二.....
三.公司給你選擇是為1.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但轉換業務,2.轉至外包公司就業,如果公司就只ㄧ個選擇~~轉至外包公司就業,那麼你若不想轉就有權利要求公司資遣,不需用到調動五原則.然而公司又有~~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但轉換業務之選擇,你就必須依照其不符規定之點,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在此無法實際上幫助你,因為仍需相關單位之裁決方得知結果,你有你的理由與說詞權益,公司則有反駁你主張的權益.
申訴單位:工作地勞工局
祝順心
By Bennie
at 2011-10-08T07:23
at 2011-10-08T07:23
上勞工局申請協商,公司付資遣費. 開非自願離職書
By Victoria
at 2011-10-09T17:43
at 2011-10-09T17:43
你先把公司給ㄉ公告或公文留存當做證明, 然後請你去po文给勞工局信箱,請他們回覆給你正確地答案,
公文留存就是因為要證明公司把原有ㄉ工作內容或與員工契約做變動,是有變相資遣的作法, 若覺得不方便自己投書,可用家人或朋友幫你寫去問,通常一星期內會給你回覆.
之前有朋友公司是公告要改成臨時工制,他不接受因為這樣所有的保障沒有,薪資也不穩定,他有主動提出是否就當資遣,公司不願意.所以當下他影印公文,辭職.上勞工局申請協商,公司還是要付資遣費.
因為法律細節不清楚, 加上很久沒有聯絡過這朋友....所以只能你這意見參考, 希望有用~
By Cara
at 2011-10-09T21:01
at 2011-10-09T21:01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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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1-10T00:00
我想請問高雄的實體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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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基準法 要有附上增修跟修改的,時間最好也要有
2.勞工法規 要有附上增修跟修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