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A地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2;B地亦為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
/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擁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請問這樣的分割是可行的嗎?
又乙丙皆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物分割時丁母為乙丙之法代辦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違反民法106條之自己代理規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條向法院聲請未成
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
謝謝各位版友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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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擁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請問這樣的分割是可行的嗎?
又乙丙皆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物分割時丁母為乙丙之法代辦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違反民法106條之自己代理規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條向法院聲請未成
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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