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併存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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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9-05-19T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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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有A地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2;B地亦為甲分別共有1/2,乙丙丁公同共有1
/2,甲乙丙丁皆同意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擁有A地全部,乙丙丁
公同共有B地1/1,請問這樣的分割是可行的嗎?


又乙丙皆為丁母之未成名子女,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物分割時丁母為乙丙之法代辦理共有
物分割,是否違反民法106條之自己代理規定?本案是否需依民法1086條向法院聲請未成
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


謝謝各位版友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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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9-05-22T04:00
一、我認為可以。因為共有人減少了。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9-05-22T17:25
二、乙丙之父可為法定代理人,不然就要因為利益衝突,
而為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了。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9-05-23T05:08
如果是辦案件的話,直接問複審。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9-05-26T13:28
但我覺得你講的東西比較像是交換。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9-05-27T19:22
協議分割乙丙丁公同共有B地1/1,這邊我是有點疑惑,因為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9-05-28T11:35
共有不是常態,都希望簡化或消滅共有,尤其公同共有成立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9-06-01T16:06
立法上都有做限制,不希望你隨意創設公同共有關係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9-06-06T08:47
不過這樣分割的確像是分別共有人甲和乙丙丁(當成一個體)
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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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9-06-10T08:25
有種可能先前是甲與A分別共有 A死亡後 乙丙丁繼承未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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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9-06-15T03:06
乙丙丁共有已死亡A的分別共有部分 就變成題述所稱的狀況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9-06-19T21:24
對,但我說的意思是說,按照題示的分割方法,A地1/2乙丙
丁公同共有關係效滅,B地卻另外創設1/2乙丙丁公同共有,
違背公同共有關係不可任意成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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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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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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