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去年去年2月車禍被撞,因為和解談判破裂,目前已準備提告,主要求償項目有
1醫療費用24萬(都有收據)、看護費42萬(醫生證明第一張寫宜休養1個月
第二張寫宜休養3-6個月),中間一直有至醫院就診,請問之後我上法院如果肇事者提出
要我提供請假證明或出勤紀錄我一定要調給他嗎,還是光用醫生證明
就有足夠證據力了,另外對方一直主張看護費計算方式是一天1500,但我看法院判決
都是以1天2000去算,請問如果真的提告,以一天2000去算法院會准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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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費用24萬(都有收據)、看護費42萬(醫生證明第一張寫宜休養1個月
第二張寫宜休養3-6個月),中間一直有至醫院就診,請問之後我上法院如果肇事者提出
要我提供請假證明或出勤紀錄我一定要調給他嗎,還是光用醫生證明
就有足夠證據力了,另外對方一直主張看護費計算方式是一天1500,但我看法院判決
都是以1天2000去算,請問如果真的提告,以一天2000去算法院會准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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