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法律
By Ivy
at 2012-06-04T00:00
at 2012-06-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們家是住在舊公寓
門外有放一些鞋子
由於樓下(二樓)鄰居跟我們常常起口角
所以就拿相機來拍我們的門口
之後拿去舉報
後來收到工務局的單子
我們是住三樓
我們有請四樓的住家說明
四樓的住家覺得我們放那樣沒關係
後來就又收到一張單子被罰4萬
我想請問有什麼解決途徑?
已更新項目:
那有辦法不罰嗎?
門外有放一些鞋子
由於樓下(二樓)鄰居跟我們常常起口角
所以就拿相機來拍我們的門口
之後拿去舉報
後來收到工務局的單子
我們是住三樓
我們有請四樓的住家說明
四樓的住家覺得我們放那樣沒關係
後來就又收到一張單子被罰4萬
我想請問有什麼解決途徑?
已更新項目:
那有辦法不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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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Brianna
at 2012-06-08T16:47
at 2012-06-08T16:47
(摘自頻果日報) 針對國人習慣在樓梯間擺物品,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局長柳宏典強調,在樓梯間擺鞋櫃、鞋架、盆景或其他物品,只要妨礙其他住戶通行,全是違規行為,可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律師則提醒,若罰款後還不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決議,打官司要求該住戶搬走。 柳宏典強調,雖然多數民眾不會為了這類小事檢舉鄰居,但只要將門口的公共空間或樓梯間當成私有空間使用,都屬違規行為。至於民眾常在門口擺腳踏墊,也是違規行為,但因太過普遍,也未阻礙其他住戶上下樓,工務局不會取締。 他提醒,民眾若遇這類情形,可先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若協調不成,則可報請工務單位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則可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不改善恐須搬家 律師蔡世祺強調,若有人在樓梯間堆置物品,妨礙到其他住戶,住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惡鄰撤掉物品,惡鄰居若被工務單位罰款後還不改善,管委會更可依住戶大會決議,告進法院要惡鄰搬家。 台北市曾有民眾在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還裝了鏡子,被法官依竊佔罪判刑。前年,一名住在公寓頂樓的男子,擅自在四至五樓間加裝鐵門,不讓鄰居上樓,讓住戶遇到火警時可能無法逃生,也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公寓大樓往往空間不足,部分民眾乾脆將鞋櫃、鞋子、雜物等堆放在門外,違規使用幾成常態。由於緊急逃生一片漆黑時,這些物品常成為逃生絆腳石。
在不妨礙通行情況下,樓梯間到底能不能堆放私人物品?北縣府工務局表示,即使只擺放一雙鞋子,也算違法;板橋地院一審則曾援引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為由,駁回損害賠償請求,但二審認定屋主仍需負一半責任。換句話說,在樓梯間擺放物品,肯定會吃上官司。 北縣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康佑寧說,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樓梯間為逃生公共空間,原本就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放物品,但考量實際使用狀況,縣府都是接獲管委會或民眾陳情、檢舉,才會前往勘查、裁罰。 她說,根據法規解釋,其實連一雙鞋子都不該擺設放在樓梯間,否則即屬違法。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法院審理也有相同見解嗎? 前年發生在三重的一宗樓梯堆鞋害人摔倒案,一審法官認為,挨告的屋主雖在樓梯擺放鞋子,但樓梯寬度仍超過七十五公分,達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以上。 即使有欠公德心,但情節尚未達到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中怠於注意之「過失」程度,判決免賠。 但二審高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挨告屋主與摔傷女子的過失程度為一比一,仍需負起賠償責任。如果加上刑事判決,為方便而在樓梯間堆置雜物,一旦發生意外代價不小。
因此你被罰4萬
算是最小的處分了
By Hedwig
at 2012-06-05T01:17
at 2012-06-05T01:17
By Christine
at 2012-06-07T06:11
at 2012-06-07T06:11
正如阿宗所言.您最好趕快將雜物收一收.不然連續罰.您會吃虧的......
By Callum
at 2012-06-06T06:29
at 2012-06-06T06:29
即然違反規定,不是任何人說沒關係就可以,因為這是屬於公共安全的問題,經人檢舉工務局不處理也不行
所以版主會收到被罰4萬元的罰單
版主除了繳款之外,還必需將鞋子收起來,不然是可以連續處罰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第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49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很抱歉!無法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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