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的性質、功用、種類 - 法律
By Elizabeth
at 2010-04-07T00:00
at 2010-04-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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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說明一下這公投的這三個問題
應該很簡單 但是要越完整越好
20點不囉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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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點不囉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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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Xanthe
at 2010-04-07T02:39
at 2010-04-07T02:39
公民投票(又稱複決、全民公決)係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制的體現。
直接民權
選舉是人民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一種方式。
但由於選舉的目的在於選出代表以組成議會,因此人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並非直接參與,而係透過選出的代表間接形成,故選舉被稱為間接民權。
而「罷免」係投票人對公職人員在其任期結束前免除其職務的制度,「創制」則是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複決」則是公民對法定機關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
由於此三種制度直接形成決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因此稱為直接民權。
理論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實際上,則不外為了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
十九世紀中葉瑞士已發展直接民權制度,其後並導入改革主義時代之美國,並於二十世紀初為美國多州所採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愈來愈多,中華民國政府也立法實施公民投票,以解決重大之政治爭議。
適用範圍
憲法修正案、領土主權變更、政府單位調整、爭議性的道德問題、政治問題。
類型
1.強制性公投或選擇性公投。
2.拘束性公投或諮詢性公投。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公投
中華民國目前施行的公民投票法中規定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並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審議公共事務是否作為投票事項。公民投票的結果: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否決。
2004年3月20日,中華民國陳水扁總統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舉行防衛性公投,兩項議題為強化國防、兩岸對等談判,結果投票人數都不過半而失敗。
2008年1月12日,舉行第三案及第四案公投,分別由民進黨和國民黨發動連署提出,兩項議題為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及反貪腐,結果投票人數都未過半而失敗。
2008年3月22日,舉行第五案及第六案公投,分別由民進黨和國民黨發動提出,兩項議題為台灣加入聯合國及務實返回聯合國,結果投票人數都未過半而失敗。
By Robert
at 2010-04-10T21:24
at 2010-04-10T21:24
覆決是對於政府(行政立法司法)做審核(沒通過政府就不可以執行或者成立法律)
創制是人民直接規範政府作為(直接要求政府執行某議案或者法律)
民意調查的公投讓政府有所行政方向(沒有強制性)
台灣的老百姓的主人權力是被架空
三種公投的介定並沒有分野出來
公務員自行運用政黨力量圖利自己
而且在國家財務困頓之時
還自行加薪加福利
沒錢亂訂名目變項加稅
這在真正民主國家是不會發生的
台灣的亂相
是因為沒有真正的民主
並不是民主會造成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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