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不可分原則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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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2-02-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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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公訴不可分原則除了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顯在性犯罪事實)外,如有他部犯罪事實未被起訴(可能是未發覺或未記載)全部起訴,也就是根據前述的單一犯罪事實概念,法院所得審判的範圍乃是該罪的犯罪事實,而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範圍的拘束。因此法院若在審判中發現他部事實即可擴張審理,不構成訴外裁判之違法。而單一犯罪事實的概念也確定了既判力所及的範圍。文中顯在性犯罪事如:有人打傷一個人被對方告,而打人的前向一有一個緩起訴的罪,然檢察官於起訴書上一記載打人先前的緩起訴罪名,在起訴書上的犯罪事實認定裡認為此一打傷與先前緩起訴有關,起訴罪名卻是傷害罪,並未撤銷先前緩起訴。這樣算是不可分原則嗎?如有他部犯罪事實未被起訴(可能是未發覺或未記載)全部起訴,這一部分他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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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2-02-21T21:49
只能事後審查。理論上,刑事訴訟基於告訴不可分、公訴不可分,事實一部經訴者,效力及於「不可分割」之全部。先說如果是可以分割的,例如,恐嚇取財行為中,不慎輕傷被害人,這樣恐嚇取財跟過失傷害是屬於可以分割、獨立的,也就是不具事實同一性;在不可分割的情況下,法理上當然效力涵蓋全部,哪怕是未訴的部份,但這種情況不常見。例如恐嚇取財中,故意輕傷被害人,惟尚未達到強盜所要使被害人達不可抗拒之程度。傷害部份,被害人暫未告訴,恐嚇取財部分,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嗣後,被害人告訴傷害,檢察官起訴傷害。這邊就會有個實務情況,檢察官在辦恐嚇取財的時候,就會先確定被害人要不要告訴傷害了。OK,假設真的發生,法院審了傷害,這時原先因恐嚇取財的緩起訴,未經檢察官撤銷前,仍然存在。事後審查��

恐嚇罪證據&無理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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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2-01-05T00:00
我被告恐嚇罪對方拿出醫院證明心靈受到損傷他說我要讓他斷手斷腳但是事實上我並沒有這樣說他硬賴我有且它的 ...

酒駕傷害罪已和解...對方又要撤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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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1-11-25T00:00
請問各位!先前老公酒駕肇事,但於11/16已於對方在「地方法院和解」,之後地方法院也寄了「和解書」,和解書� ...

這樣算傷害罪還有恐嚇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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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1-10-14T00:00
早上聽我的朋友說,凌晨他陪他的朋友去談事情,結果談到一半他朋友的父親突然朝我的朋友左肩揮了一拳,然後他朋 ...

問一下法律的事(家庭)希望是警察=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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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1-09-17T00:00
如果未知道前面ㄉ事先看這段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我先告我加人下列條例=ˇ=1.傷害罪(我有時犯 ...

請幫我的疑問!!男友打人了,這樣構成傷害罪嗎?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1-08-12T00:00
我男友之前和某位新進同仁,因為對方是新進員工其實有些學長他們之間該有的尊重,其實這位新同事沒有很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