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朋友在2001年當時19歲時與朋友搭訕一名高中16歲女生!我朋友承認有拉過她的手!因此被告~原本無罪!但現在最高法院駁回以妨礙性自主罪定讞!我的朋友只有拉過她的手並沒有強制猥褻或者妨礙性自主!而那位女生當時也沒受傷!在過幾天去驗傷時發現鼻子受傷!女生是由學校提出告訴!也許家裡有些背景!最高法院提出近兩個月內就要執行入獄!現在還有沒有機會駁回!但對方也不肯和解!警方的口供也只有女生說有拉扯而已!法官也並沒有採及下體精液��
冤枉!妨礙性自主與強制猥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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