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案由摘要:
違反公司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4 期 384-38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 91.01.30 )
公司法 第 388 條 ( 90.11.12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
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
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
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
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該條修正後之規定為:「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
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本件台北巿政府建設局承辦公
務員對於上訴人等所籌組愛群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時
,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僅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之審查,不無疑義。
其與能否論上訴人等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至有關係。乃原判決
未詳予論述,即就上訴人等併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要屬理由不備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91.01.30)
公司法 第 388 條 (90.11.12)
-----
這裡要查是否有通報資遣是實質審查不是形式吧
----
另可參考
吳耀宗老師-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06 (97期) 起訖頁 253-266 篇名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裁判及相關實務見解
PS.PS.下面是證據 XD
※ 引述《bettyboop (bettyboop)》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勞資問題
: 時間: Sat Mar 14 07:03:41 2015
:
: 小弟我被主管告知資遣
: 事後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人資
: 的資料跟我講我不是被資遣不給發
: 說我的資遣費有可能是合議
: 請問這樣公司是犯了詐欺罪嗎
:
: 後來我在就業輔助站提不出非自願離職
: 證明 於是我自己制作一份前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上有偽造的公司大小章
: 請問我這樣有犯了詐領失業保險金嗎
: 我之所以這樣做是怕之前主管口頭說給資遣費時有錄音為憑證 但我離開後公司又說我自願離職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公司言下之意好像要我自己制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如果我有犯詐領失業補助金 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還是由前公司對我提告還是就業輔助站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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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案由摘要:
違反公司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4 期 384-38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 91.01.30 )
公司法 第 388 條 ( 90.11.12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
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
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
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
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該條修正後之規定為:「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
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本件台北巿政府建設局承辦公
務員對於上訴人等所籌組愛群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時
,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僅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之審查,不無疑義。
其與能否論上訴人等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至有關係。乃原判決
未詳予論述,即就上訴人等併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要屬理由不備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91.01.30)
公司法 第 388 條 (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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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查是否有通報資遣是實質審查不是形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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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參考
吳耀宗老師-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06 (97期) 起訖頁 253-266 篇名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裁判及相關實務見解
PS.PS.下面是證據 XD
※ 引述《bettyboop (bettyboop)》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勞資問題
: 時間: Sat Mar 14 07:03:41 2015
:
: 小弟我被主管告知資遣
: 事後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人資
: 的資料跟我講我不是被資遣不給發
: 說我的資遣費有可能是合議
: 請問這樣公司是犯了詐欺罪嗎
:
: 後來我在就業輔助站提不出非自願離職
: 證明 於是我自己制作一份前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上有偽造的公司大小章
: 請問我這樣有犯了詐領失業保險金嗎
: 我之所以這樣做是怕之前主管口頭說給資遣費時有錄音為憑證 但我離開後公司又說我自願離職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公司言下之意好像要我自己制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如果我有犯詐領失業補助金 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還是由前公司對我提告還是就業輔助站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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