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後,不付賠償金 - 法律
By Quanna
at 2011-11-28T00:00
at 2011-1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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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涉性侵案件,和解條件為可讓被告分期付賠償金(有公證),只付了部份,現逾期不付,被告已換過電話目前無法連絡,幾經催討,其保證人也置之不理
請問,我該怎麼做?是否可向原審判之軍事法庭申請撤銷他的緩刑?
一想起當時和解時,被告與其保證人的楚楚可憐樣,後來發現都是演出來的,實在很難吞下這口氣,請知道怎麼做的人告訴我,謝謝!
請問,我該怎麼做?是否可向原審判之軍事法庭申請撤銷他的緩刑?
一想起當時和解時,被告與其保證人的楚楚可憐樣,後來發現都是演出來的,實在很難吞下這口氣,請知道怎麼做的人告訴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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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Liam
at 2011-12-01T01:21
at 2011-12-01T01:21
說他不還錢跟換手機
跟上一個所說的一樣可以再上訴
法律會幫你查清楚
不過如果是性輕案件 應該是用軍法阿
軍法會判的比較重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解釋/判例】63年臺上2235、46年臺上1285【相關法規】刑訴§101-1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相關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6第二百二十三條(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法規】刑訴§101-1【相關法規】刑訴§101-1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立法理由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法規】刑訴§101-1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為中華民國刑法
By Emily
at 2011-11-29T12:21
at 2011-11-29T12:21
不要問道於盲
有一個網站www.law110.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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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好運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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