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行與勞基法
我在今年8月底左右應徵一間彩券行正職人員有一點我覺得很奇怪是從我開始上班以來公司只叫我寫了一份人事資料表(含匯款帳號)然後連員工守則規範都沒有是我之前在別間店PT時那位小姐才給我看我有聽這間店之前的店員說公司在她做滿三個月後無預警叫她做到當月15號因為業績不好而且如果業績沒有達到一定目標還會被扣薪資我想請問:每天工作11小時(一~六)月薪23000+全勤1000這樣合法嗎?公司沒有保勞健保但有補貼健保費500業績不到就要扣薪這合法嗎(員工守則裡有註明業績超過目標有獎金不到則要扣薪)而且好像收到假鈔(電煤沒有驗鈔機)員工要自行吸收這樣合法嗎?(目前是還沒收到但是很怕)這間店的業績都在標準上下徘徊我很怕等我到三個月公司也會叫我走人(我是9月中左右開始算正�
網友回覆 3
- Christine
匿名版大你好...問題一....首先解釋勞健保問題1.勞保部分~~員工未滿5人以上,勞保屬於自願投保,若屬於5人以上就屬於強制投保,故5人以下公司若不願設立勞保投保單位替勞工投保則不違法,但是若屬於5人以上,則必須設立勞保投保單位替勞工投保...2.員工未滿5人以上,雖說勞保有自願及強制之分,但僅限於勞保部分,健保,就業保險及勞退金之提撥,均不限於員工人數5人以下之限制,公司通通必需替勞工辦理加保及提撥勞退金.問題二.每天工作11小時(一~六)月薪23000+全勤1000這樣合法嗎?1.單單以工資來說不違法,因為已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最低)月薪17880元規定.2.工作時間則違反勞基法規定,請參閱以下勞基法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問題三...業績不到就要扣薪這�
- Bethany
- Wallis
以違反三項勞基法條文可舉證後去勞工局申訴至少可以保障就業服務法.勞基法.勞健保的權利老闆叫你走你可以不走因為員工若遇上不合理扣薪可舉證後申訴向勞工局提出來會先調解調解不成在由檢察官調查法官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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