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5條和vs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8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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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2條條文內容中'播送'的意義刑法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這一條裡面雖然只有陳列有'公然'二字但不論是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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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12-07
hi,發問者您好: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8條的第三項規定如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一項是說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被查獲就要受輔導教育或者罰金。如果是在家裡看,也是持有才能看啊,如果被查獲了,當然是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