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關問題 - 傷害罪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4-14T00:35
at 2009-04-14T00:35
Table of Contents
: 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
: 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
: 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
: 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因為甲乙事前並無相約,誰也不知道誰會開槍,同時開槍造丙死亡的結果產生
屬於異常的因果實現歷程,不可以客觀歸責,既然客觀構成要件不具備
那就是未遂。在雙方都可以主張罪疑唯輕的情形下,甲乙分別成立殺人罪未遂犯
: 2. 甲與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體毆擊,乙為避免
: 被打傷,適有行人丙路過,匆忙間乃推丙之身體抵擋,致丙被毆擊成傷。試問甲、乙各應
: 負何刑責?
: 我的想法:(1)甲對乙是故意未遂,可是傷害罪沒有未遂的...難道要判甲無罪嗎?
:
: 要以什麼罪名處罰他呢?
:
客觀上產生結果,且結果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傷害罪在行為人
為行為時明知會有事實產生仍為之,已經具有故意。故甲成立傷害罪
根本不需要去論乙,如果論以代表你雙重評價甲的行為,記住!這是傷害罪
不是傷乙罪
: (2)甲對丙是過失傷害,屬於打擊錯誤的問題。(可是這好像不是甲使
: 用方法的問題,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結果,也算打擊錯誤嗎?)
: 另外,有沒有可能,甲其實是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甲對丙成立傷害罪,根本沒有打擊錯誤的問題,他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不是故意是什麼?? 不是說故意要知且欲嗎?
如果要以錯誤理論來論的話
1.林山田老師的說法: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2.柯耀程老師的說法:屬於同類客體侵害錯誤,不以錯誤論
應以柯老師之說法較為可採
: (3)乙對丙屬於避難過當,因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來保護與自己相當的法益
:
: 。乙對丙是過失傷害,但可依情況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責。
: (為甚麼和甲對丙一樣都是過失傷害?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甲對丙成立的並非過失傷害而是普通傷害
乙對丙了不起成立避難過當,按三階論法理,僅得量刑時考慮而已
: 3. 寡婦甲為生活所迫,攜同其五歲孩子乙,擬跳海自殺。在懸崖上,甲婦對乙童說:「
: 跟媽媽一起死好嗎?」,乙童應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為路人救起,但乙卻為海浪捲去
: ,葬身海底。甲之刑責如何?
: 我的想法:根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諾而殺之,處一年以上七年
: 以下有期徒刑。(較普通殺人罪刑度輕)
: 可是本案中,五歲孩童不具承諾能力,不能理解放棄法益保護的意義與其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棄,故不適用刑法第275條,甲應負起普通殺人
: 既遂罪。
: (我不知道應該要判甲普通殺人罪還是加工自殺罪?因為本案和定義好
: 像不同。)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誰可以幫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加工自殺罪的囑託,要有明確性且真挚性,小孩的囑託並不能使人相信有明確之輕生意思
甲成立殺人罪,無法使用275的減輕構成要件
--
: 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
: 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
: 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因為甲乙事前並無相約,誰也不知道誰會開槍,同時開槍造丙死亡的結果產生
屬於異常的因果實現歷程,不可以客觀歸責,既然客觀構成要件不具備
那就是未遂。在雙方都可以主張罪疑唯輕的情形下,甲乙分別成立殺人罪未遂犯
: 2. 甲與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體毆擊,乙為避免
: 被打傷,適有行人丙路過,匆忙間乃推丙之身體抵擋,致丙被毆擊成傷。試問甲、乙各應
: 負何刑責?
: 我的想法:(1)甲對乙是故意未遂,可是傷害罪沒有未遂的...難道要判甲無罪嗎?
:
: 要以什麼罪名處罰他呢?
:
客觀上產生結果,且結果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傷害罪在行為人
為行為時明知會有事實產生仍為之,已經具有故意。故甲成立傷害罪
根本不需要去論乙,如果論以代表你雙重評價甲的行為,記住!這是傷害罪
不是傷乙罪
: (2)甲對丙是過失傷害,屬於打擊錯誤的問題。(可是這好像不是甲使
: 用方法的問題,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結果,也算打擊錯誤嗎?)
: 另外,有沒有可能,甲其實是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甲對丙成立傷害罪,根本沒有打擊錯誤的問題,他行為時知道他打人,結果也打到人了
不是故意是什麼?? 不是說故意要知且欲嗎?
如果要以錯誤理論來論的話
1.林山田老師的說法: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2.柯耀程老師的說法:屬於同類客體侵害錯誤,不以錯誤論
應以柯老師之說法較為可採
: (3)乙對丙屬於避難過當,因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來保護與自己相當的法益
:
: 。乙對丙是過失傷害,但可依情況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責。
: (為甚麼和甲對丙一樣都是過失傷害?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甲對丙成立的並非過失傷害而是普通傷害
乙對丙了不起成立避難過當,按三階論法理,僅得量刑時考慮而已
: 3. 寡婦甲為生活所迫,攜同其五歲孩子乙,擬跳海自殺。在懸崖上,甲婦對乙童說:「
: 跟媽媽一起死好嗎?」,乙童應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為路人救起,但乙卻為海浪捲去
: ,葬身海底。甲之刑責如何?
: 我的想法:根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諾而殺之,處一年以上七年
: 以下有期徒刑。(較普通殺人罪刑度輕)
: 可是本案中,五歲孩童不具承諾能力,不能理解放棄法益保護的意義與其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棄,故不適用刑法第275條,甲應負起普通殺人
: 既遂罪。
: (我不知道應該要判甲普通殺人罪還是加工自殺罪?因為本案和定義好
: 像不同。)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誰可以幫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加工自殺罪的囑託,要有明確性且真挚性,小孩的囑託並不能使人相信有明確之輕生意思
甲成立殺人罪,無法使用275的減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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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9-04-18T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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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4-23T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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