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條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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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1-0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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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一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的「身分」指的是272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那「特定關係」指的是比如336條的公務、業務的持有之物關係對吧那後面說「雖無特定關係」指的應該包含「身分」跟「特定關係」吧也就是說雖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的意思嗎?因為336條第二項除了有業務關係還有持有業務上之物的關係如果有一個人甲不是業務員但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1-01-31T01:44
相信你的盲點應在於業務侵占雙重身分犯的疑點業務-學界實務多數認為31條第1項純正身分(等同公務)持有-持有究竟為純正或不純正身分犯?學說大多認為是純正在雙重身分犯教科書,參考書最常舉4個共識性的例子1.狀況一:甲為業務員且有持有權,乙不是業務員也非有持有權而共同侵占此狀況下會以31條第一項擬制身分來論乙的罪,即變成甲以皆為業務侵占2.狀況二:甲為業務員且有持有權,乙是業務員非有持有權而共同侵占此狀況會同狀況1擬制乙的罪3.狀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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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1-01-31T03:10
1.第31條第1項的爭議原則上31條是想把無身分或無特定關係之人所成立參與犯之罪.雖法律規定上無該主體構成要件.但還是要以參與犯來論.也就是無此身分之人共同參與犯罪.刑法分則上原則上是無罪的(罪刑法定).舉例:扁有公務員身分與珍無公務員身分.共同犯122之罪.扁當然122.但珍無122之公務員身分.所以珍無罪.但因為31條一項.所以珍是122+31一項.但您可能認為這樣珍不公平.怎嘛珍不是公務員怎會犯公務員受賄罪.所以31條一項學者認為珍只可以成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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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1-02-01T05:30
阿珍利用阿扁的身分貪污阿珍不是公務員,以前的法律無法可管所以需要31條擬制其身分為公務員才可入罪如甲與乙共同殺害甲父兩人都是觸犯殺人罪但是甲殺害父親,所以加重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重點是前者是(純正)身分犯,需要公務員身份才能入罪因此將共犯擬制其公務員身分(31條1項)後者是(不純正)身分犯,有關係者加重,沒關係者不加重(31條2項)另外你的第二個例子很奇怪甲沒有與乙持有共同之物,怎麼共同侵占?...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1-02-01T14:20
這個好像是不是你想的那樣好像共犯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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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a avatar
By Ear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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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1-0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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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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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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