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機車左轉被後面機車追撞
我在陽明山上加油站上的十字路口發生車禍路口有閃黃燈前面機車馬上打左轉燈馬上左轉當時我前面還有一台我朋友的機車他往左邊閃過他閃開的時候我才看到那台機車我看到他打左轉方向燈所以我往右邊閃但他忽然聽停下來不動我閃避不及我的左側就撞上去了!當時我車時速大約70他沒在30公尺前就打方向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左轉彎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我是直行車有絕對優先權而他是要左轉(按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現在我有2個問題我在閃黃燈的路口為減速還有我是撞他屁股我受傷有去醫院開診斷書如果對方不陪我錢和解我是否能告他過失傷害?我受傷�
網友回覆 5
- Lauren
(1)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道安98、99、102變換車道、轉彎車,禮讓直行車但是你時速70按照道安93+94無標線40,有標線50,有標示牌從標示牌不論是否有標示牌,行經路口減速慢行注意安全,隨時煞停應變市區以及路口通常大多50以下所以你會有路口未減速、未注意的次因可能收到超速的罰單至於意見那邊[你時速都只有40或者50]我告訴你[我還真的就這樣騎,車子125CC的],有時候還只有30十多年來始終如一(2)現在大多採用[相對路權]很少有[絕對路權]用意在提醒駕駛人雙方都有權利以及義務要注意(道安89到112)道安94與相同車道車輛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七公尺以上),適當間隔,注意車前狀況(2)體傷醫療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其他等責任釐清協商和解(3)你有責任對方可以找你求償(路口未減速、未注意)可以少賠給你就算對方主因,但是傷勢比你嚴重你也不見得有便宜可佔=====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
- Olga
假如我是前方車....我會說.....我直直騎打了方向燈準備左轉但看到後方有車輛快速而來所以我慢速前進要禮讓後車誰知後車直直撞上來從頭到尾....都是直行....未轉向....這時就是單純的....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 Adele
車禍須等鑑定報告出爐才能判定誰是過失。另您的問題我覺得有關傷害罪法案例請參考:http://court-verdict.com/?p=40318http://court-verdict.com/?p=40319http://court-verdict.com/?p=40306http://court-verdict.com/?p=38465
- Annie
當時就算我有遵守速限也還是會撞好嗎?前面那台車閃掉我才看到他**上打方向燈馬上左轉更本來不及反應2012-10-0823:22:06補充:拜託70也沒有很快好嗎?你平常騎車都4050在騎?前面是路障遠方就會看到減速了!哪天有一台機車忽然煞車轉彎你就知道了!2012-10-0900:25:00補充:我沒說我要告他好嗎?對方年紀與我相近我也跟他聊開來了!只是因為要開調解庭想知道責任歸屬誰的問題比較大而已我去看過以往車禍跟我類似狀況的大家都說未讓直行車是主因超速是次因2012-10-0900:25:12補充:我知道你不爽我超速騎這麼快你說的對阿!左轉明明沒錯但台灣的道路安全法條就是這麼的奇怪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超速有錯但上面看來超速好像是次因因為路權是直行車的只是因為法條上面是這樣寫但我還是不敢100%肯定所以才來這問大家還有我沒有要告他過失傷害撞到大家都衰沒人想出車禍我只是想擴充我的法律知識以免下次換我左彎被撞過失傷害只要有0.1%的責任在誣告就不可能成立毀損罪就是我現在在跟對方談和解的問題了!2012-10-0
- Ina
你敗訴的機率大過6成超速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要是那仁兄是我我會當下就告你毀損罪誣告罪為了避免你聽不懂翻白話就是如果你遵守速限會撞上去還真是有鬼了2012-10-0823:12:49補充:就算前面是路障你也照樣撞上去不用跟我嘴皮子想告就去告吧你再看看法官說的是不是跟我一樣年輕人別以為那地方我不熟我光是在那地點看見車禍(及時撞上去的)就超過5次還不是妳們這些自以為很強的飆車手2012-10-0823:39:35補充:真不知道你書讀哪去了規定速限是搞屁的嗎要是按規定左轉被撞還要賠錢誰還敢左轉很遺憾地告訴你我騎機車就是哪速度40左右我騎20幾年機車還沒撞過他人被你這種人撞的還真是有過幾次但我當志工的那些日子抬過騎機車車禍重傷的不計其數死亡的更超過5人(想被我服務嗎你就盡量不遵守道安法吧)2012-10-0823:44:59補充:不想再回應了......你就去告吧好言相勸你聽不懂讓法律去教會妳還比較快2012-10-0918:51:42補充:撇開法條不談撇開左右轉不談試問路上那些劃標線的人孔蓋施工的也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我超速撞了上去我也受了傷難道我就能告施工單位順便告當轄縣市政府"監督不周"國家賠償法又或某高速通路段前車突然拋
相關文章
朋友欠 3 萬不還,不用請律師: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小額訴訟 1,000 元,拿到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起的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開庭,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成為執行名義;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000 元,可以用表格化訴狀。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每百元 7 角。
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民法第 429 條:租屋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條例第 8 條: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或從租金扣除。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退租點交、清償債務後就要退還。
已刪除的fb帳號 查ip
想問大家如果有人在fb上觸犯刑事案件 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侵犯著作權…等 事後刪除了FB帳號 那警方還有辦法查這個人的電信記錄、IP或是申請帳號時的電子郵件和個資嗎?
朋友用我的帳號訂機票,我可以取消嗎?
朋友前段時間借我的帳號訂機票,有訂成功 但最近我們鬧翻了,但因為機票沒辦法退票 我也不希望日後有爭議牽扯到我的帳號權益 我可以直接按取消機票嗎? 該機票不能退款只能退機場稅 買機票時是刷朋友的信用卡不是我的
北地院111簡字46
一、判決字號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依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下稱組織章程)第6條第2款…
辦公桌上私人文件未經同意遭翻動
各位好: 前幾天因為生病未到公司, 回辦公室後發現主管為了找文件,整個辦公桌都被動過, 但在事前沒有徵詢過我, 被翻動的文件中也包含我夾在其內的一些私人文件。 我知道辦公桌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文件也應可公開給同部門同事及主管知曉。 私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