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勞保基數計算問題 - 法律Ina · 2012-04-2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在(事務管理+法學大意) 書上看到勞保 前15年是以2基數計算,超過15年以1個基數計算.但我在報紙上看到確是(前 15 年年資× 1 個基數+其餘年資× 2 個基數)×客戶年資最後 3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所以到底前15年是2基數 還是1基數啊?法律All CommentsUla2012-04-30勞保法規 與 勞基法規 的不同 勞保法規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一節 通則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第六節 老年給付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勞保 一次老年給付 是1.以最後三年月投保平均保額計算 2.前 15 年一年一個月.第 16 年起一年二個月.60 歲前最多 45 個月.不是 基數勞基法規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勞動基準法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3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 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 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 百分之二十。勞基法退休金是1.前 15 年一年二個基數.16年起一年一個基數2.最高 45 基數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612042603... Harry2012-04-29前 15 年年資× 1 個基數+後15年資× 2 個基數)×客戶年資最後 3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高45個基數(年資30年)這是一次領的部份Related Posts交通罰單申訴及異議行政法唸不懂的問題公司不給請職災病假又要求退款職災過失責任歸屬問題關於觀護人考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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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法規 與 勞基法規 的不同
勞保法規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一節 通則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第六節 老年給付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勞保 一次老年給付 是
1.以最後三年月投保平均保額計算
2.前 15 年一年一個月.第 16 年起一年二個月.60 歲前最多
45 個月.不是 基數
勞基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
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
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
百分之二十。
勞基法退休金是
1.前 15 年一年二個基數.16年起一年一個基數
2.最高 45 基數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612042603...
這是一次領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