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已經給付勞工傷病給付了/雇主還需要支付薪資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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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15-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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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已經給付勞工傷病給付了/雇主還需要支付薪資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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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5-03-15T08:00
勞保局已經給付勞工傷病給付了/雇主還需要支付薪資嗎?
A~~~~還要支付【部分】薪資 。
普通傷病~~~要支付【工資半數】
職災傷病~~不能工作日數要給【全薪】(不能扣全勤)
已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70%投保薪資】者,
雇主要補足【全薪】差額。
~~~~~~~~~~~~~相關法規~~~~~

勞工請假條例第四條
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保普通傷病~~~【自住院期間】第四天起~~才有給付50%投保薪資。
所以在【勞工請假條】規定的天數內,
不管有無住院公司要支付【工資半數】(半薪)(如果高薪低報要補足差額)
職災傷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死亡(略)

勞工請假條例

第 6 條(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
病假。

第 9 條
(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5-03-12T15:03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ㄖ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普通傷病之傷病給付,僅能申請住院之期間內,且自住院第四ㄖ起開始計算給付
勞工請假規則:
第四條:
第三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ㄖ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所以,普通傷病假在30ㄖ以內部分,勞保之傷病給付未達原領薪資半數時,雇主須補足差額;普通傷病假超過30ㄖ部分,雇主不需補足差額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至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ㄖ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職業傷害之傷病給付,僅需有診療事實,但是從不能工作之第四ㄖ起計算給付,且第一年是以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第二年是以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羅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薪資數額予以補償。單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以下省略
發生職業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勞工必要之醫療費用及補償勞工原領薪資,只是全民健保之一般醫療可以折抵雇主之醫療補償;勞保之傷病給付可以折抵雇主之薪資補償;所以,健保之一般醫療外,其他醫療之必要支出,勞保之職業傷病給付與原領薪資之差額部分,才由雇主補足之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5-03-12T10:06
员工已經在聲請職災工司需要要付半薪給嗎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5-03-14T10:09
您好,權益達人關心您
我與樓上的看法略有不同
1.既然是<職災傷病給付>就不適用<普通傷病給付>條款
2.而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並不表示<已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70%投保薪資】者, 雇主要補足【全薪】差額。>---""數額""不等於"全薪"...所以<還要支付【部分】薪資 >的說法是OK的,但通常公司幫付勞健保就已經很好了(留職停薪的意思)
詳情可詢問勞保局得到解答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5-03-14T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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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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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3-11T00:00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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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小跟我妹都是跟我爸長大的....我爸去年車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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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5-03-11T00:00
這是我男朋友的事,看他很煩所以幫他問
車禍是這樣來的
那時候我男朋友開車去買便當,回程的時候
便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