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小弟在一間傳統產業公司上班,上班方式是隔周休2日(一.三.五週六要上班),今年2013農曆年年假依勞基法是實施9天廉假,故依勞基法應補班日數為2天。這個月4月份第一個禮拜一隔周休定義本為小禮拜要上班,又卡到4月4日(四)的清明&兒童節的連續假期,原依勞工局公告隔周休公司放假時間為4月3日~4月4日(5日6日正常上班),公司公告為4月4日清明放假4月5日補農曆年一天(4月6日為正常上班)!這個部分是否有問題?若依勞基法國定假日上班應給�
勞基法與補班的定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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