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與補班的定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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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小弟在一間傳統產業公司上班,上班方式是隔周休2日(一.三.五週六要上班),今年2013農曆年年假依勞基法是實施9天廉假,故依勞基法應補班日數為2天。這個月4月份第一個禮拜一隔周休定義本為小禮拜要上班,又卡到4月4日(四)的清明&兒童節的連續假期,原依勞工局公告隔周休公司放假時間為4月3日~4月4日(5日6日正常上班),公司公告為4月4日清明放假4月5日補農曆年一天(4月6日為正常上班)!這個部分是否有問題?若依勞基法國定假日上班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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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4-13
勞工付出勞務,僱主給付報酬,應上班之ㄖ實施休假,可以選擇擇ㄖ補足或以特別休假替補或不給付工資農曆春節應休假之ㄖ數及婦幼節、清明節應休之假,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已明列應休ㄖ數及實施ㄖ期。實施隔週休二ㄖ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實施休假。公司配合政府實施特殊節ㄖ連休,往往會造成超休,超休部分當然應該補上班,彌補不足工時超休部分補上班之實施ㄖ期,屬勞資協商範圍,可以於連續假ㄖ之前先行實施,也可以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4-14
現在還要隔週上班的人是比較辛苦但是配合國家政策補班的時數應該是不能這樣連在一起算的我覺得你去找勞工局也是枉然國家會自己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嗎老闆可以說那你們過年不要連休九天回來上班兩天吧後面就不會這樣了(因為只要國家一宣布週整放假你們就會連三週上班啊,這又不是第一次了)這樣對你們來講會比較好嗎我也不知道下回選一間週休二日的公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