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個人因素能請多久的留職停薪? - 法律
By Robert
at 2013-08-31T00:00
at 2013-08-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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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廠工作因個人因素必須要開刀休養,公司幫我辦了三個月留職停薪,三個月快到了我的傷勢還沒復原,不能向公司在申請留職停薪嗎?
公司要求我自己辦離職這樣合理嗎?
公司要求我自己辦離職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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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13-09-04T13:16
at 2013-09-04T13:16
加總一年
若公司不讓你展延,你先復職(復職日未回去復職,視同離職)
再次提出留職停薪需求
公司不讓你留停,你再寄存證信函(公司拒絕日開始30日內提出)再至工作地
勞工局申訴。
自願離職書不能亂簽,除非你打算自己離職。
不要不請假就曠職,曠職連3日或一個月內達6天,都是合法解雇。
開刀住院有4天(含)以上,持醫師證明請公司幫你申請勞保傷病補助。
法規名稱: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By Callum
at 2013-09-04T07:28
at 2013-09-04T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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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3-09-04T13:47
at 2013-09-04T13:47
By Frederic
at 2013-09-01T12:36
at 2013-09-01T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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