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紓困貸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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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勞工紓困貸後~有貸到10萬
如果勞工經濟上出問題~無法償還~
會被勞工局告與查封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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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01-31
匿名 您好!
根據勞工局公告:
紓困貸款法規 »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2日勞保1字第0920004226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2月14日勞保1字第0940070036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2月6日勞保1字第0960140069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1字第0970140631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25日勞保1字第0980140619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 以下簡稱本貸款 ) 。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第四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
 一、生育給付。
 二、 傷病給付。
 三、 失能給付。
 四、 老年給付。
 五、 死亡給付。
 六、 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五條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 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 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 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八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第九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第十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
 一、 未繳還之保險給付。
 二、 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
 三、 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

第十一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以上已詳列說明,若未能如期繳納將扣您自己本身的福利金等。
所以您無需擔心了。
若還有疑問請至部落格留言,或者使用知識+寄信功能。
祝您 順心如意!
Lucy avatarLucy2010-01-31
沒事的,只會從你繳過的勞保費裡扣
到時你就沒勞保可領而已
先預支你以後的勞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