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將原本有關禁治產之規定
更改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
原本禁治產者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需設法定代理人
其民事上責任能力也依據民法第187條
依其有無識別能力而定 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但更易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後
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
是否就都不需設法定代理人?
而僅設有監護人及輔助人
那麼當受監護(無行為能力)及輔助宣告(準限制行為能力)者
發生了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是否有民法第187條之適用?
其無法定代理人者,該如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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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
原本禁治產者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需設法定代理人
其民事上責任能力也依據民法第187條
依其有無識別能力而定 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但更易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後
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
是否就都不需設法定代理人?
而僅設有監護人及輔助人
那麼當受監護(無行為能力)及輔助宣告(準限制行為能力)者
發生了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是否有民法第187條之適用?
其無法定代理人者,該如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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