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之責任能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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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將原本有關禁治產之規定
更改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

原本禁治產者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需設法定代理人
其民事上責任能力也依據民法第187條
依其有無識別能力而定 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但更易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後
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
是否就都不需設法定代理人?
而僅設有監護人及輔助人

那麼當受監護(無行為能力)及輔助宣告(準限制行為能力)者
發生了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是否有民法第187條之適用?
其無法定代理人者,該如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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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10-01
依民1113準用民1098,"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
定代理人。"
Daniel avatarDaniel2009-10-03
感謝指點~!! 那麼受輔助宣告者無此條之適用該如何負責呢~?
Zanna avatarZanna2009-10-07
但在輔助宣告因為係採負面表列對重大財產行為或其它指定的
Tom avatarTom2009-10-10
行為列舉限制,且1113-1刻意只準用1098II,在類推適用或不適
用間,竊以為較傾向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