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法律
By Selena
at 2009-04-25T20:16
at 2009-04-25T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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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Glala (逼居拉拉)》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時間: Sat Apr 25 14:36:02 2009
:
: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 其舉例:
: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 首先先探討
: 甲跟乙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如下所述
:
: 1.債權行為有效,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
: 無需探討甲是否嗣後給付不能或甲沒有所有權
:
: 2.物權行為,因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發生變動,需要交付加讓與合意,
:
: 故甲未將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乙前,不生效力。
:
: 乙跟丙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
: 1.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行為的做成不以有處份權為限
:
: 2.物權行為,理由如上段
:
: 甲屬嗣後給付不能
: 1.因226條可歸責於甲,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需再進步探討是否已為對待給付
:
: 2.若已經為對待給付了,那就是依民法第267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67哪來的不當得利 那是266吧 266也是關於不可歸責雙方
267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再來 乙要跟甲 返還什麼? 價金? 請求226 契約仍存在 如何請求返還價金
:
: 3.討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範圍時,回到216條討論,分為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
:
: 若沒有給付的話,所受損害只有準備締約的花費,所失利益,還須討論是否
:
: 符合一定計畫之合理期待的履行利益,若有的話就可以求償這個差額
:
: 4.也可主張民法第256條,因債務不履行要解除契約,又民法第260條,
:
: 契約的解除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故還是得回到216條去請求損害賠償
:
:
: 你的疑問應該是卡在到底債權人有沒有為對待給付,如果有,那就是267,
:
: 如果沒有,那就可以免給付,再請求損害賠償。
?? 所以你的意思是 不管怎麼樣 都可以不用給付價金 已經付了可以返還
然後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然後順便回覆一下 損害當然存在阿 民法260條是解除前已有的損害不因解除契約
而不存在
所以在契約解除前 就因為給付不能
而產生所受損害350萬(假設標的物市價與價金相同) 所失利益30萬 的履行利益損害
這損害是在解除契約前給付不能的那瞬間就已經產生了
然後再依216之1 與因解除契約而免為對待給付的利益為扣除
:
:
:
:
: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
:
: --
: 標題: Re: [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時間: Sat Apr 25 14:36:02 2009
:
: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 其舉例:
: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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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先探討
: 甲跟乙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如下所述
:
: 1.債權行為有效,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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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需探討甲是否嗣後給付不能或甲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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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權行為,因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發生變動,需要交付加讓與合意,
:
: 故甲未將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乙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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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跟丙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
: 1.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行為的做成不以有處份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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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權行為,理由如上段
:
: 甲屬嗣後給付不能
: 1.因226條可歸責於甲,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需再進步探討是否已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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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若已經為對待給付了,那就是依民法第267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67哪來的不當得利 那是266吧 266也是關於不可歸責雙方
267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再來 乙要跟甲 返還什麼? 價金? 請求226 契約仍存在 如何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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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討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範圍時,回到216條討論,分為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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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沒有給付的話,所受損害只有準備締約的花費,所失利益,還須討論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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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一定計畫之合理期待的履行利益,若有的話就可以求償這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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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也可主張民法第256條,因債務不履行要解除契約,又民法第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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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的解除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故還是得回到216條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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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疑問應該是卡在到底債權人有沒有為對待給付,如果有,那就是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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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那就可以免給付,再請求損害賠償。
?? 所以你的意思是 不管怎麼樣 都可以不用給付價金 已經付了可以返還
然後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然後順便回覆一下 損害當然存在阿 民法260條是解除前已有的損害不因解除契約
而不存在
所以在契約解除前 就因為給付不能
而產生所受損害350萬(假設標的物市價與價金相同) 所失利益30萬 的履行利益損害
這損害是在解除契約前給付不能的那瞬間就已經產生了
然後再依216之1 與因解除契約而免為對待給付的利益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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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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