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法律
By Catherine
at 2009-04-25T21:17
at 2009-04-25T21:1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 其舉例:
: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解除權行使後 正確的邏輯推演應該會變成這樣
: 乙-->甲 380萬履行利益賠償
: 甲-->乙 不可為任何請求 因為契約已經不存在
: 當然這樣跟 1.的結果相較
: 會感覺有點不公平 甲同樣要賠償乙 但乙卻不用為任何支付
: 這時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條之1
: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 受之利益。
謝謝p大!!你幫我找出盲點
之前我一直想說契約解除後,乙對甲主張226損賠
其損賠是甲之原給付義務的延伸,
但是這樣想,變成有沒有解除契約效果相同,所以會卡住。
誠如p大所言,如果乙行使256解除契約
此時契約溯及不存在,故甲的給付義務消失
乙主張226損賠,是新的獨立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點謝謝p大解惑。
但是p大所言,後續甲主張216條之1,我有些疑問
蓋乙受有損害是因甲滅失車子(侵權行為)
而乙受有利益則因乙丙之間380萬元的買賣契約(契約行為)
此時是否可認為受損害與受利益間是同一原因事實,而用216條之1
可能有疑問。
或許,乙主張256條解除契約後的處理
應視乙之前是否給付350萬價金而有不同
A、乙已給付350萬予甲,此時契約解除後
甲須返還350萬,返還依據有兩說
一說主張依民法259條回復原狀,故返還。
另一說主張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返還。
而乙還可主張226條損害賠償,賠償範圍為履行利益
如車子順利交付,乙可以用380萬元賣給丙
故乙之損害(所失利益)為價差30萬元。
B、如甲滅失車子,乙解除契約時,乙尚未交付350萬價金予甲
則乙直接依226條向甲主張30萬元損害賠償即可。
以上一點淺見,歡迎討論。
: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如上述 不一樣
: 2.的情形 甲沒任何請求權 只是可以主張損益相抵掉350萬
: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
: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 其舉例:
: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解除權行使後 正確的邏輯推演應該會變成這樣
: 乙-->甲 380萬履行利益賠償
: 甲-->乙 不可為任何請求 因為契約已經不存在
: 當然這樣跟 1.的結果相較
: 會感覺有點不公平 甲同樣要賠償乙 但乙卻不用為任何支付
: 這時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條之1
: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 受之利益。
謝謝p大!!你幫我找出盲點
之前我一直想說契約解除後,乙對甲主張226損賠
其損賠是甲之原給付義務的延伸,
但是這樣想,變成有沒有解除契約效果相同,所以會卡住。
誠如p大所言,如果乙行使256解除契約
此時契約溯及不存在,故甲的給付義務消失
乙主張226損賠,是新的獨立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點謝謝p大解惑。
但是p大所言,後續甲主張216條之1,我有些疑問
蓋乙受有損害是因甲滅失車子(侵權行為)
而乙受有利益則因乙丙之間380萬元的買賣契約(契約行為)
此時是否可認為受損害與受利益間是同一原因事實,而用216條之1
可能有疑問。
或許,乙主張256條解除契約後的處理
應視乙之前是否給付350萬價金而有不同
A、乙已給付350萬予甲,此時契約解除後
甲須返還350萬,返還依據有兩說
一說主張依民法259條回復原狀,故返還。
另一說主張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返還。
而乙還可主張226條損害賠償,賠償範圍為履行利益
如車子順利交付,乙可以用380萬元賣給丙
故乙之損害(所失利益)為價差30萬元。
B、如甲滅失車子,乙解除契約時,乙尚未交付350萬價金予甲
則乙直接依226條向甲主張30萬元損害賠償即可。
以上一點淺見,歡迎討論。
: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如上述 不一樣
: 2.的情形 甲沒任何請求權 只是可以主張損益相抵掉350萬
: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09-04-26T21:26
at 2009-04-26T21:26
By David
at 2009-04-30T14:00
at 2009-04-30T14:00
By Connor
at 2009-05-05T07:33
at 2009-05-05T07:33
By Leila
at 2009-05-06T22:53
at 2009-05-06T22:53
By Elizabeth
at 2009-05-07T21:42
at 2009-05-07T21:42
Related Posts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By Aaliyah
at 2009-04-25T17:23
at 2009-04-25T17:23
行政救濟
By Hamiltion
at 2009-04-25T14:42
at 2009-04-25T14:42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By Agatha
at 2009-04-25T14:36
at 2009-04-25T14:36
關於公司法、票據法的教科書
By Hedwig
at 2009-04-25T11:12
at 2009-04-25T11:12
之前灑錢的新聞
By Yedda
at 2009-04-25T09:56
at 2009-04-25T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