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大家好 能幫我解惑一下嗎? - 法學
By Annie
at 2010-12-20T15:40
at 2010-12-20T15: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ula760321 (海防最前線好看)》之銘言:
: 小弟我並不是念法律出身的
: 所以對這門學問ㄧ知半解
: 希望各位老手能幫我一個忙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最近我在研讀法學緒論這門科目
: 課本中有ㄧ段話 我唸不太懂 偏偏老師又要我們交作業
: 所以希望大大能幫我解惑一下
: 何謂耶林克內(Jellinek)所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何謂許慕樓(Schmoller)所稱"法律為最大限度之道德"
: 可以舉個實例嗎? 感恩
這個問題其實在於如何去界定"法律"與"道德" 的邊際,同時還須了解兩者的定義與差異,
首先,法律與道德最顯著的不同在於,法律是以國家公權力為制裁犯罪者的手段;道德則否
道德的制裁相形之下比較不具強制性與約束性,缺乏道德的人最多只是受到社會壓力與自身
身良心的譴責罷了。因此,說"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或"法律為最大限度的道德"
意即道德的要求標準是很高的,一個守法的人最多只能滿足(達到)最低程度的道德標準,
並不能說他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然而實際上,道德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可以隨心所欲
無限擴張,所有的道德規範應該以不逾越法律的範疇為準則。
另一方面,兩者之間卻又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係,試著回想國中數學課本上所學到"交
集"的觀念,法律與道德就有點類似這個,法律所規範的事情並不一定合乎道德,道德所
care的很多沒辦法用法律規範、約束。換句話說,違反了道德不見得也違反了法律;
反之亦然。然而現今社會由於國家體系龐大,組織嚴密,分工精細,因此法律的制定亦隨之繁複了
許多,法律的形成當然是人所制定的;道德就有很多了,可能來自社會規範、習慣、民俗
風情、甚至宗教等等而因地制宜。那麼,立(執)法者在制定、審定或執行法律的時候是否會將
該考慮上述道德原則呢?
以下就道德與法律交疊(或者說衝突)的部份舉幾個你所關心的實例。
一、性交易
為什麼至今台灣的性交易會這麼的氾濫?因為到現在法界普遍還存在一種"罰娼不罰嫖"的
觀念,在刑法中,嫖客以及嫖客為性交易的對象(妓女)是不處罰的,當然我相信立法者原意
是好的,是為了給部分被迫下海的可憐女性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邊我想表達的是,
治亂世用重典,你刑法對老鴇或皮條客處5-7年有期徒刑在外界觀感來講過輕就算了,
對嫖客竟然只要其性行為對象年滿16歲就可以不受處罰,難道嫖客也是被迫嗎? 這點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似乎也是做類似的處斷。所以,一般為普羅大眾所不齒的
嫖妓並不合乎道德標準,甚至可以說是極為卑劣的行為,但這些行為有"部份"是合乎
法律的(或者該稱之"不違反法律")。
二、墮胎
根據統計,台灣每年"帳面上"約有一萬五千起墮胎案例,我國刑法雖然設有墮胎罪章,但
我們的年輕朋友卻沒有這種法律觀念,大部分人依然認為"小孩要不要生在於我,關你們什
麼事!!阿又還沒生出來趕快弄掉就好了",再加上執法單位從來沒有認真的執行此法,
導致密醫、墮胎藥隨處可見。反觀國外,雖然某些國家與美國某些州當地墮胎是合法的,
但受傳統基督教義影響下,多數人仍認為墮胎是非常不合道德的行為,應該立法加以制止
。同樣一件事在不同的國家、地域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與處理方式。
三、開車超速
我們都知道守時守信是做人基本的道理,今天你有約會在即,為了準時赴約難免會猛催
油門,趕時間赴約原本可以說是為了合乎道德的行為,但最最根本的事你不能為了滿足
基本的道德而忽略了外在的法律規範。
綜合以上,某些人會基於某些理由認為某些事是不道德的,可是在台灣法律上對這些
不道德行為卻莫可奈何,你覺得這樣的法律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我相信是有的,如果說
法律的制定上以合乎道德為主,那不僅人民生活不便,處處綁手綁腳,法律的制定上
亦有極大的困難,試想連過年在家打個麻將都可能被安上聚眾賭博的罪名會是怎樣的一番
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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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我並不是念法律出身的
: 所以對這門學問ㄧ知半解
: 希望各位老手能幫我一個忙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最近我在研讀法學緒論這門科目
: 課本中有ㄧ段話 我唸不太懂 偏偏老師又要我們交作業
: 所以希望大大能幫我解惑一下
: 何謂耶林克內(Jellinek)所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何謂許慕樓(Schmoller)所稱"法律為最大限度之道德"
: 可以舉個實例嗎? 感恩
這個問題其實在於如何去界定"法律"與"道德" 的邊際,同時還須了解兩者的定義與差異,
首先,法律與道德最顯著的不同在於,法律是以國家公權力為制裁犯罪者的手段;道德則否
道德的制裁相形之下比較不具強制性與約束性,缺乏道德的人最多只是受到社會壓力與自身
身良心的譴責罷了。因此,說"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或"法律為最大限度的道德"
意即道德的要求標準是很高的,一個守法的人最多只能滿足(達到)最低程度的道德標準,
並不能說他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然而實際上,道德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可以隨心所欲
無限擴張,所有的道德規範應該以不逾越法律的範疇為準則。
另一方面,兩者之間卻又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係,試著回想國中數學課本上所學到"交
集"的觀念,法律與道德就有點類似這個,法律所規範的事情並不一定合乎道德,道德所
care的很多沒辦法用法律規範、約束。換句話說,違反了道德不見得也違反了法律;
反之亦然。然而現今社會由於國家體系龐大,組織嚴密,分工精細,因此法律的制定亦隨之繁複了
許多,法律的形成當然是人所制定的;道德就有很多了,可能來自社會規範、習慣、民俗
風情、甚至宗教等等而因地制宜。那麼,立(執)法者在制定、審定或執行法律的時候是否會將
該考慮上述道德原則呢?
以下就道德與法律交疊(或者說衝突)的部份舉幾個你所關心的實例。
一、性交易
為什麼至今台灣的性交易會這麼的氾濫?因為到現在法界普遍還存在一種"罰娼不罰嫖"的
觀念,在刑法中,嫖客以及嫖客為性交易的對象(妓女)是不處罰的,當然我相信立法者原意
是好的,是為了給部分被迫下海的可憐女性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邊我想表達的是,
治亂世用重典,你刑法對老鴇或皮條客處5-7年有期徒刑在外界觀感來講過輕就算了,
對嫖客竟然只要其性行為對象年滿16歲就可以不受處罰,難道嫖客也是被迫嗎? 這點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似乎也是做類似的處斷。所以,一般為普羅大眾所不齒的
嫖妓並不合乎道德標準,甚至可以說是極為卑劣的行為,但這些行為有"部份"是合乎
法律的(或者該稱之"不違反法律")。
二、墮胎
根據統計,台灣每年"帳面上"約有一萬五千起墮胎案例,我國刑法雖然設有墮胎罪章,但
我們的年輕朋友卻沒有這種法律觀念,大部分人依然認為"小孩要不要生在於我,關你們什
麼事!!阿又還沒生出來趕快弄掉就好了",再加上執法單位從來沒有認真的執行此法,
導致密醫、墮胎藥隨處可見。反觀國外,雖然某些國家與美國某些州當地墮胎是合法的,
但受傳統基督教義影響下,多數人仍認為墮胎是非常不合道德的行為,應該立法加以制止
。同樣一件事在不同的國家、地域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與處理方式。
三、開車超速
我們都知道守時守信是做人基本的道理,今天你有約會在即,為了準時赴約難免會猛催
油門,趕時間赴約原本可以說是為了合乎道德的行為,但最最根本的事你不能為了滿足
基本的道德而忽略了外在的法律規範。
綜合以上,某些人會基於某些理由認為某些事是不道德的,可是在台灣法律上對這些
不道德行為卻莫可奈何,你覺得這樣的法律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我相信是有的,如果說
法律的制定上以合乎道德為主,那不僅人民生活不便,處處綁手綁腳,法律的制定上
亦有極大的困難,試想連過年在家打個麻將都可能被安上聚眾賭博的罪名會是怎樣的一番
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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