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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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查詢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有關PTT 部份
其餘其他論壇、網站、臉書均無查詢
也無查詢其他地方法院判決

107,審簡,2239
107,審簡上,6
106,審簡,2102

所以是否藉由IP 尋找,以上判決請自行參考

有興趣的可以徑行直接搜尋妨害名譽,一堆找不完的判決(含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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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8-11-14
PS:我只點進去妨害名譽,不含其他詐欺或個資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11-19
怎麼連你也在找
Ula avatarUla2018-11-24
沒有調取票,警察機關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IP位址是不是違
法,法院有直接表明見解大概就兩個判決
Daniel avatarDaniel2018-11-27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
Jake avatarJake2018-12-01
其實,您的論點跟實務及判決確實有所差異,您所找到的判決字
號,遠不如司法院判決系統的數千筆妨害名譽判決
Kama avatarKama2018-12-02
法官是採自由心證,認為調閱IP證據性違反駁回的法官判決真
的極少數
Liam avatarLiam2018-12-03
如果在您論點前提下,而忽略了極多數的受害人報案或提告,
那麼司法院是否更要檢討調取票的必要性?
Regina avatarRegina2018-12-03
通保法當初是因為王金平事件而升高變為困難過度,但是同樣
引起民眾以及法務部、律師界、警察界的極大反彈,包括做街頭
訪談及電話隨機抽問,有七成民眾認為會損及自己屆時提訴權益
,因為網路妨害名譽案件數量非常嚴重。所以才又放寬些、再進
而進行草案研擬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8-12-07
同樣的,不是一般基層員警發個公文或是打個電話,站方或是
論壇、網站、臉書就會乖乖配合,如果沒有正式的檢警公文,以
上都不會配合而給予會員資料
Thomas avatarThomas2018-12-12
就是一個完全沒有實務經驗,甚至有沒有接受過有體系的
法律訓練都無從得知的人,大言不慚的表示自己是有實務
經驗的律師。然後整天無視實務經驗及其他判決,瘋狂對
正在研修法律課程、想上來參與討論的學生叫囂而已,被
他瞧不起的學生嘴一頓之後就刪文,不需要浪費時間對牛
彈琴了。
Ida avatarIda2018-12-15
呵呵呵,科大生,明年等你落榜心得啊
Wallis avatarWallis2018-12-16
連別人在討論什麼都不曉得,貼了一個無謂的判決
Emma avatarEmma2018-12-21
刪掉是為你好,怕你被人笑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12-22
不過你反同言論刪不掉耶 #1RtU5YJw
Connor avatarConnor2018-12-23
bassmaster: 是在瘋什麼,到底是法律上權益有保障到是重
還是在意修民法絕對是矌日費時,不知道要搞幾年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12-24
一大堆專攻民法的學者都支持專法+民法併行,法律這種
盤根錯節的東西要大改本來就有難度,立法技巧就是一個
重點,不服就用你們的草根邏輯去找他們辯,別把這邊當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12-29
呵呵呵,講的煞有其事,結果原來是科大生
Isla avatarIsla2019-01-02
越看越覺得你是不是在反串那些人生只有網路嘴炮的阿宅
...
Dinah avatarDinah2019-01-06
別在這邊裝了,前面你在底下跳針說因為警察調ip違反通
保法所以取得的證據會被法院全然否定證據性,我貼了個
要旨是「證據取得之方式不合法不必然完全否定其證據性
」的判例給你,你就刪文了,到底是怕我丟臉還是自己發
現被打臉??
Delia avatarDelia2019-01-11
還有上面支持專法的理論也是專門研究民法及法律編制的
學者提出來的,你這種會上網看幾篇判決就把自己當大法
官,以為自己講的都跟釋憲一樣具有效力的人當然會認為
是錯誤的,不過沒辦法,你這輩子就這樣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9-01-12
程度這麼差,連爭點都抓不到,還想嗆別人,連證明力證據
Eartha avatarEartha2019-01-15
能力都分不清楚的人,呵呵,我也是覺得好笑
Selena avatarSelena2019-01-18
別人在爭辯警察機關有沒有通保法11-1適用,你貼一個證據
取得不合法的判例,你知道這個是沒有分的嗎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9-01-23
這邊從來沒人自認為自己是大法官,不就是你們反同找不到
Queena avatarQueena2019-01-27
任何理論基礎去反駁別人論點,只好去檢討對方提出來的語
Poppy avatarPoppy2019-01-28
氣、態度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9-01-30
結果講半天,你連該學者是誰,提出什麼論點不也是舉不出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2-03
來,然後說因為他支持專法,所以專法是對的,哈哈哈
你是不是以為考試也跟提出這種論調一樣簡單
Kumar avatarKumar2019-02-05
沒辦法,你這種程度的真的沒有跟你討論的必要。這副嘴
臉還敢說刪了那篇文是為了我好,你當別人是白痴嗎,自
己被打臉趕快刪掉還理直氣壯的說了句那麼幼稚的屁話,
真的是服了你。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2-07
你從頭到尾都這副嘴臉,如果真的沒被打臉,你巴不得把
那篇文章複製貼上在記事本裡,沒次遇到我都貼一下。你
的行為舉止真的是已經慘到不能再慘了,不要再用小號秀
下限了。。。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9-02-11
你覺得是打臉就是打臉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2-14
就像你覺得自己明年不會落榜一樣
覺得可以編一個幻想出來的學者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02-16
通保法103年修正,丟一個93年的判例要打別人臉
在討論警察機關有沒有通保法11-1適用,結果引的判決是討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2-16
論違法取證要如何權衡判斷有沒有證據能力
呵呵呵,你要我講幾次我就講幾次
David avatarDavid2019-02-17
科大生,這種程度,注定會落榜,不管考幾年都一樣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2-19
那個判例根本不是針對通保法,那個判例是規範了「所有
不法取得之證據」...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9-02-20
沒辦法,你這個人一看就是沒有受過體系訓練只會上網丟
關鍵字而已...不管是哪個老師教的,有爭議一定先以「
實務」為主,看你會抱著那少少的判決否定實務經驗跟你
氣極敗壞的樣子就知道你只是個上來打嘴炮的人,生活跟
訴訟百分之百沒什麼重疊,更何況你這種實務完全不懂的
人居然還打腫臉充胖子扯謊說自己會幫自己的當事人「用
證據取得不合法」把證據力「打掉」... 對你這種人也沒
什麼好說的了,以後黑單無視你就是了。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2-21
哈哈哈哈,科大生講體系
Edwina avatarEdwina2019-02-26
沒先論證是不是違法取證就來講證據能力,考試麻煩你這樣
寫,看你年年落榜也是好玩
Enid avatarEnid2019-03-01
「想太多,已經有實務判決不採這套說法了」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3-06
就算是少少又如何?還是支持我的說法,何況學者也是這樣
認為
對了,我說的學者是真實存在,不是科大生瞎掰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3-10
明年坐看你落榜啊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3-10
bassmaster 大大,請就此落幕,目前我們數位版友已經進行檢
舉版規3-2,待Sanji版主上線再進行處理,請不要再回文,小
心登入次數只有五十幾次的版友進行訴訟行為
Yedda avatarYedda2019-03-13
另外,他說您年年考不上的言語可以截圖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3-15
「TPDM,107,審簡,2239,20181031」的源頭在這裡: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3-18
Liam avatarLiam2019-03-18
由此而生的起訴書「北檢,107,偵,16975」好像長這樣:
Elma avatarElma2019-03-23
而裁判書「TPDM,107,審簡,2239,20181031」好像長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