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停車位糾紛 - 法律
By Victoria
at 2015-09-22T03:35
at 2015-09-22T03:35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爸媽為了社區大樓的停車位奔波好久...
總之就是我們拿到不是原本契約上的停車格,然後管委會現在要拿回去,但是卻又拿不出
適當的停車格交換...
詳細故事有點長,先對願意看完並且幫忙解答的大大說聲謝謝!
1. 102年某個鄰居停車格在垃圾集中場旁邊,某天去開車發現車子被老鼠咬壞,於是去翻
80年的購買契約,發現除了他旁邊那格是垃圾集中場,另外還有一格也是垃圾集中場,就
和管委會反應希望垃圾可以移過去,剛好那格就是我家現有停車格01。這時候才發現當初
購買契約上我們家現有停車格01的位置確實是登記為垃圾集中場,而劃分圖上的停車格01
是在旁邊,而且目前被劃分成兩格停車位,供其他住戶使用(註:大樓停車格是持分)。前
管委會主委A告知此事,提供另一個旁邊都是消防栓的停車格02給我們,並且在102年簽了
一份交換協議書,甲方建商,乙方管委會,丙方我們,皆有蓋大小章。
契約書版本: 實際使用版本:
│ │ │ │停車格│停車格│ │
│停車格01│垃圾集中場│ │ XX │ XX │ 停車格01 │
└────┴─────┘ └───┴───┴─────┘
2. 被拿回去當垃圾集中場的停車格01,為避免蟲害所以有安裝木板及木門,但後來被消
防局檢查不合格因此拆除,104年7月管委會決議將該停車格01歸還給我們,並將停車格02
挪作他用,因此我們家就將車子重新停回停車格01。104年8月管委會決議撤銷上次會議結
果,理由是因為我們102年已經有簽交換協議,要求我們再換回去停車格02,停車格01他
們要自行運用。因為我爸媽認為已經都停回去01了,不願意再換回去有安全疑慮的02,期
間01甚至有被推放垃圾等情事導致無法停車…
3. 現任管委會主委B主張我們102年簽的那份交換協議書,因為沒有其他委員在場且都不
知情,因此為我們和前主委A的私下協議,父母主張那這樣應該不生效所以要求要回停車
格01,但主委B卻又說已函送縣政府存查所以是有效的。因此現任主委B要求我們使用停車
格02,但我們告知旁邊都是消防栓有安全疑慮,因此要求換回停車格01,停車格02歸還管
委會使用,但管委會告知因為旁邊有消防栓無法挪作他用(那就可以停車?!)…主委B告知
使用停車格02出問題我們不需負責,我們要求要簽切結書,但主委B和管委會又不願意。
總之這部分就是不斷鬼打牆。管委會不願意協助解決,只要求我們自行和建商解決。
4. 父母去函建商,告知更換後的停車格02有安全疑慮,因此要求再次更換,建商提出幾
個停車格,但位置都和鄰車離很近,疑似是原有2格停車格劃分成3格使用,因此不願意更
換。且目前這些停車格都已出租,租約到期後才能給我們使用,期間仍需停回有安全疑慮
的停車格02。
目前有想到幾個解決方法:
1.要求現有停車格01歸還我們,並且更改劃分圖將原垃圾集中場之位置更正為停車格01。
問題1:需要全部住戶同意?
問題2:已經誤停了20多年的車位,期間皆無人反應異常,是否仍有變更之需要?
2. 要求將配置圖的停車格01重新歸還我們。
問題1:停車場位置為持分,非固定車位。
問題2:配置圖停車格01現在畫分為另外兩個停車格使用,如果真的移過去勢必會影響到
那兩個住戶,甚至整個地下室停車格都需要重新分配,考量鄰里和諧,這應該是下下策?
3. 交換協議書的有效性?
問題1:現任管委會告知未經當時所有委員同意所以此協議無效?(但有管委會大小章)
問題2:協議書交換停車格01和停車格02,但實際上停車格01為垃圾集中場,因此是交換
垃圾集中場和停車格02,因此協議書是否有效?
4. 管委會的多數決可以這樣決議單一住戶的停車位位置嗎?
雖然只是一個停車格,但被搞到這樣真的是有點傻眼...真的謝謝大家了...(跪)
--
總之就是我們拿到不是原本契約上的停車格,然後管委會現在要拿回去,但是卻又拿不出
適當的停車格交換...
詳細故事有點長,先對願意看完並且幫忙解答的大大說聲謝謝!
1. 102年某個鄰居停車格在垃圾集中場旁邊,某天去開車發現車子被老鼠咬壞,於是去翻
80年的購買契約,發現除了他旁邊那格是垃圾集中場,另外還有一格也是垃圾集中場,就
和管委會反應希望垃圾可以移過去,剛好那格就是我家現有停車格01。這時候才發現當初
購買契約上我們家現有停車格01的位置確實是登記為垃圾集中場,而劃分圖上的停車格01
是在旁邊,而且目前被劃分成兩格停車位,供其他住戶使用(註:大樓停車格是持分)。前
管委會主委A告知此事,提供另一個旁邊都是消防栓的停車格02給我們,並且在102年簽了
一份交換協議書,甲方建商,乙方管委會,丙方我們,皆有蓋大小章。
契約書版本: 實際使用版本:
│ │ │ │停車格│停車格│ │
│停車格01│垃圾集中場│ │ XX │ XX │ 停車格01 │
└────┴─────┘ └───┴───┴─────┘
2. 被拿回去當垃圾集中場的停車格01,為避免蟲害所以有安裝木板及木門,但後來被消
防局檢查不合格因此拆除,104年7月管委會決議將該停車格01歸還給我們,並將停車格02
挪作他用,因此我們家就將車子重新停回停車格01。104年8月管委會決議撤銷上次會議結
果,理由是因為我們102年已經有簽交換協議,要求我們再換回去停車格02,停車格01他
們要自行運用。因為我爸媽認為已經都停回去01了,不願意再換回去有安全疑慮的02,期
間01甚至有被推放垃圾等情事導致無法停車…
3. 現任管委會主委B主張我們102年簽的那份交換協議書,因為沒有其他委員在場且都不
知情,因此為我們和前主委A的私下協議,父母主張那這樣應該不生效所以要求要回停車
格01,但主委B卻又說已函送縣政府存查所以是有效的。因此現任主委B要求我們使用停車
格02,但我們告知旁邊都是消防栓有安全疑慮,因此要求換回停車格01,停車格02歸還管
委會使用,但管委會告知因為旁邊有消防栓無法挪作他用(那就可以停車?!)…主委B告知
使用停車格02出問題我們不需負責,我們要求要簽切結書,但主委B和管委會又不願意。
總之這部分就是不斷鬼打牆。管委會不願意協助解決,只要求我們自行和建商解決。
4. 父母去函建商,告知更換後的停車格02有安全疑慮,因此要求再次更換,建商提出幾
個停車格,但位置都和鄰車離很近,疑似是原有2格停車格劃分成3格使用,因此不願意更
換。且目前這些停車格都已出租,租約到期後才能給我們使用,期間仍需停回有安全疑慮
的停車格02。
目前有想到幾個解決方法:
1.要求現有停車格01歸還我們,並且更改劃分圖將原垃圾集中場之位置更正為停車格01。
問題1:需要全部住戶同意?
問題2:已經誤停了20多年的車位,期間皆無人反應異常,是否仍有變更之需要?
2. 要求將配置圖的停車格01重新歸還我們。
問題1:停車場位置為持分,非固定車位。
問題2:配置圖停車格01現在畫分為另外兩個停車格使用,如果真的移過去勢必會影響到
那兩個住戶,甚至整個地下室停車格都需要重新分配,考量鄰里和諧,這應該是下下策?
3. 交換協議書的有效性?
問題1:現任管委會告知未經當時所有委員同意所以此協議無效?(但有管委會大小章)
問題2:協議書交換停車格01和停車格02,但實際上停車格01為垃圾集中場,因此是交換
垃圾集中場和停車格02,因此協議書是否有效?
4. 管委會的多數決可以這樣決議單一住戶的停車位位置嗎?
雖然只是一個停車格,但被搞到這樣真的是有點傻眼...真的謝謝大家了...(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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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9-22T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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