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新管委會未執行區分所有人住戶通過管理費調高乙案 - 法律
By Zora
at 2015-03-07T00:00
at 2015-03-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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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去年開區分所有人住戶大會,通過管理費調高乙案.大樓共42戶實際出席29戶,16戶贊成管理費調高10乙案,新的主委怕得罪住戶,以公告告知不以調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這種是否向區公所檢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已更新項目:
oulishi安安
樓管理委員會(非營利機構),並無法提供完整的勞、健保、勞退6%提撥,亦無法提供:病假代班、年休假,所以,未來(7/1起)即涉及違法雇用人員。
如果管委會(7/1起)繼續自聘管理員無法提供完整的勞、健保、勞退6%提撥
那區分所有人住戶可告管委會嗎,要向那個單位告,如何告,
2個已更新項目:
並未寫【存證信函】已盡提醒告知管理委員會之義務,勿做違法的事情(證據),則所提【民事訴訟】有可能不會贏(��
以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這種是否向區公所檢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已更新項目:
oulishi安安
樓管理委員會(非營利機構),並無法提供完整的勞、健保、勞退6%提撥,亦無法提供:病假代班、年休假,所以,未來(7/1起)即涉及違法雇用人員。
如果管委會(7/1起)繼續自聘管理員無法提供完整的勞、健保、勞退6%提撥
那區分所有人住戶可告管委會嗎,要向那個單位告,如何告,
2個已更新項目:
並未寫【存證信函】已盡提醒告知管理委員會之義務,勿做違法的事情(證據),則所提【民事訴訟】有可能不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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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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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5-03-08T00:21
at 2015-03-08T00:21
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事務執行方法,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違反規約或其他違法之情形,涉及私權爭執時,除得依司法途徑解決外,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執行該決議事項,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該決議,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得依條例第59條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但,綜觀本案,管理費調漲,為修改規約,合先述明。
大樓共42戶實際出席29戶,16戶贊成管理費調高,所以,16戶,只佔全體住戶(42戶)的38.09%,連四成(40%)都不到,也就是沒有過半,雖不能顯示未出席的13戶(佔全體住戶30.95%)的意願,但,也不能推論這30%未出席者,絕對同意調高管理費;又,雖出席率過半,已達69.04%,但,離重大決議應出席比例(3/4=75%),還有一點距離;且,不調漲管理費,住戶不但並無【受有損害】、反而住戶更高興,若冒然調漲,住戶反而【受有損害】;故建議,此【調漲管理費】議案,建議,若能於下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重大議案門檻(出
By Andrew
at 2015-03-09T01:17
at 2015-03-09T01:17
我們的大樓規約區分所有人出席區分所有人大會二分之一以上,[22戶以上,]贊成票超出總出席住戶二分之一以上就可成案,管委會會議記錄還要向區公所報備
By Frederic
at 2015-03-07T05:11
at 2015-03-07T05:11
By Eden
at 2015-03-11T04:03
at 2015-03-11T04:03
此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有效的
但不知為什麼主委會公告不調漲倒底是何原因
當然不調漲是大家都喜歡的
因此沒有反對聲音只有你持不同意見
其實公部門也沒那麼閒來管到管委會的事
除非有很多人向公家提出他們才會來關心
你若非管理委員說話當然沒人聽
以你的敘訴尚不知你的用意
可能我太笨了吧
希望能講清楚你的真意
By Delia
at 2015-03-10T00:57
at 2015-03-10T00:57
只是單就法律上來分析!
所謂的區權人會議決議並不是管委會「絕對必須」執行的!簡言之,只要有正當理由,並且顯無影響住戶權益...的情況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政府是不會介入的,也就是檢舉也沒有用。
回到個案!根據版主的說法:主委怕得罪住戶?就事實面來,個案社區有42戶,同意的...也不過是16戶而己...就整體而言,還是少數,連過半都沒有...自然有一定的理由遲疑...
再者,這個遲疑對住戶權益的影響應該也無顯著....
所以...嫌錢太多的住戶來當主委比較快啦...^^
2015-03-0717:36:44補充:
請注意,我和你說的是「整體」,而不是在講「法律上的多數決」!
所以你不用執著或偏執於啥幾分之幾出席,又幾分之幾同意之類的問題...^^
這是「實際的」問題!
再講明一點,你們明白表示同意的只有16戶,另外還有26戶沒有表示同意,那一邊比較多人?
By Carol
at 2015-03-08T10:05
at 2015-03-08T10:05
除非你發動罷免案,自己出來爭取當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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