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司法 -- 還有多少「法盲」坐在政法委書記的高位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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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0-05-16T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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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一篇大陸司法的報導 -- 廣州日報5月16日報導
還有多少「法盲」坐在政法委書記的高位上
曾經因屈打成招,蹲了11年冤獄的所謂「殺人犯」趙作海已經從法院院長手裡拿到65萬元
的國家賠償,儘管他有點後悔,並提出要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更多的國家賠償,但這個因「
被害人」突然回家,發生逆轉的驚天冤案也最終塵埃落定。
接下來就是追就造孽者。在當今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之下,司法機關接受黨的統一領導,
那麼「趙作海」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商丘市和柘城縣政法委。
何況此案的公訴人明確指出當時政法委還專門召開了協調會定的調子,且現在的負責人也
承認了這一事實。但令人唏噓的是,現在已經生活在美國的原商丘市政法委書記王師燦對
記者的回答卻是:「我(平時)都不問案件,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學煤礦和礦山機電。」
原來一個「法盲」政法委書記,居然高居於一市的司法權力的頂端,儘管他的託辭有行金
蟬脫殼之嫌,但我們不得不對我們的司法體制提出質疑,並對冤案的形成原因進行深度思
考,這樣才能避免出現更多的趙作海。
就設置而言,政法委是隸屬黨委的機構,但在實踐中往往成為一個職能機構,是一個有利
於控制政法工作的重要單位,這也許就是我們說的中國特色。
而公檢法的分工各不相同。公安局是政府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權力維護社會治安。法
院是國家司法機關,維護和實施法律。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公安局和法院之間的
橋樑,既是國家司法機關,也是負責司法審查的司法行政機關。
公檢法三方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體現了司法公正的精神。由此,我們看到政法委權力
的獨特性,如果把政法委書記一職真的交給一位「法盲」,那真就是社會的大不幸了。
從趙作海案的成因上看,我們也看到了這一點。當年檢察機關多次因證據不足退回。
到2002年八九月份,政法委組織一個專題研究會,會議之後,商丘市檢察院受理了這個案
子。據趙作海案當年公訴人鄭磊所言,他在接手這一案件不到20天的時間內,就按照領導
的安排對案件提起了公訴。
而此前 3年多,商丘市檢察院一直在頂著壓力,不肯受理,柘城縣公安局一直超期羈押趙
作海。鄭磊對這個案件提出了很多疑點,但他將自己的這些疑問向上級彙報時,得到的答
覆卻是:「政法委要求20天之內起訴,你起訴就結了。」
在實踐中,很多公務員選擇了順從上級。雖然法律代表著國家人民的利益,但上級領導更
能影響下級公務員的個人利益。所以,這種有法難依的情況本質上是當事人選擇了個人利
益而放棄了國家人民利益,趙磊也表白了這一觀點。
從整個過程上看,我們覺得趙案的產生,是司法行政化的結果。司法行政化,是我國目前
的政治制度和司法體制所造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曉靈說:「我們的政法委書記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長,公安局本來
是檢察院的監督對象,但被監督者是監督者的領導,這個體制特別不順。」她指出,這種
黨的關係和行政關係的扭曲和錯位,影響了國家的司法公正。在官家權力不受到有效制約
和監督,公民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形下,蘇三的幸運是奇跡,竇娥被冤殺才是常態。
依法治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工作的核心指導思想。那些違反了依法治
國原則的濫用權力和枉法裁判,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還是我們政治制度和司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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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多少「法盲」坐在政法委書記的高位上
曾經因屈打成招,蹲了11年冤獄的所謂「殺人犯」趙作海已經從法院院長手裡拿到65萬元
的國家賠償,儘管他有點後悔,並提出要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更多的國家賠償,但這個因「
被害人」突然回家,發生逆轉的驚天冤案也最終塵埃落定。
接下來就是追就造孽者。在當今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之下,司法機關接受黨的統一領導,
那麼「趙作海」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商丘市和柘城縣政法委。
何況此案的公訴人明確指出當時政法委還專門召開了協調會定的調子,且現在的負責人也
承認了這一事實。但令人唏噓的是,現在已經生活在美國的原商丘市政法委書記王師燦對
記者的回答卻是:「我(平時)都不問案件,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學煤礦和礦山機電。」
原來一個「法盲」政法委書記,居然高居於一市的司法權力的頂端,儘管他的託辭有行金
蟬脫殼之嫌,但我們不得不對我們的司法體制提出質疑,並對冤案的形成原因進行深度思
考,這樣才能避免出現更多的趙作海。
就設置而言,政法委是隸屬黨委的機構,但在實踐中往往成為一個職能機構,是一個有利
於控制政法工作的重要單位,這也許就是我們說的中國特色。
而公檢法的分工各不相同。公安局是政府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權力維護社會治安。法
院是國家司法機關,維護和實施法律。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公安局和法院之間的
橋樑,既是國家司法機關,也是負責司法審查的司法行政機關。
公檢法三方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體現了司法公正的精神。由此,我們看到政法委權力
的獨特性,如果把政法委書記一職真的交給一位「法盲」,那真就是社會的大不幸了。
從趙作海案的成因上看,我們也看到了這一點。當年檢察機關多次因證據不足退回。
到2002年八九月份,政法委組織一個專題研究會,會議之後,商丘市檢察院受理了這個案
子。據趙作海案當年公訴人鄭磊所言,他在接手這一案件不到20天的時間內,就按照領導
的安排對案件提起了公訴。
而此前 3年多,商丘市檢察院一直在頂著壓力,不肯受理,柘城縣公安局一直超期羈押趙
作海。鄭磊對這個案件提出了很多疑點,但他將自己的這些疑問向上級彙報時,得到的答
覆卻是:「政法委要求20天之內起訴,你起訴就結了。」
在實踐中,很多公務員選擇了順從上級。雖然法律代表著國家人民的利益,但上級領導更
能影響下級公務員的個人利益。所以,這種有法難依的情況本質上是當事人選擇了個人利
益而放棄了國家人民利益,趙磊也表白了這一觀點。
從整個過程上看,我們覺得趙案的產生,是司法行政化的結果。司法行政化,是我國目前
的政治制度和司法體制所造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曉靈說:「我們的政法委書記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長,公安局本來
是檢察院的監督對象,但被監督者是監督者的領導,這個體制特別不順。」她指出,這種
黨的關係和行政關係的扭曲和錯位,影響了國家的司法公正。在官家權力不受到有效制約
和監督,公民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形下,蘇三的幸運是奇跡,竇娥被冤殺才是常態。
依法治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工作的核心指導思想。那些違反了依法治
國原則的濫用權力和枉法裁判,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還是我們政治制度和司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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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0-05-19T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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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5-20T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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