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一部法律他是否是憲法?? - 法學
By Olive
at 2006-05-01T11:32
at 2006-05-01T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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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ilt945 (游1000不信瘦不下來)》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美國立憲之初只有規範政府體制
: 但美國佬宣稱 他們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成文憲法的國家
: 不知道您對這個現象有什麼意見?
: 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教育基本法 性別平等法
: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等
: 以上這些法律算是憲法嗎?
我想連同您另一篇所述一併表達管見
首先我想我自己並沒有意識到我表達的只是美國意義下的憲法(可能已經被制約了);
在我理解的有限範圍內,以及臨時在網路上找到這篇自認為還算有論述依據的文章
http://emag.ncnu.edu.tw/show.asp?dataID={B2A49C3D-4033-11D4-B180-0050BAE32D5F}
至少他的開頭告訴我們:
「聯合國共有一百八十餘國,無論是民主國家或是共產國家都有一部成文憲法,內容或長或
短,其目的均在藉明確之憲法條文規範政府機關之運作及保障人民之權利,只有一個國
家最特殊,沒有一部成文憲法,那就是英國。......」
這讓我有比較高的確信認為我憲法的理解,固然囿於所學而無法完全掌握「歷來」憲法
內涵的演變,但至少我想我說明了英國以外,絕大多數現存政府以實踐方式來說明其對
憲法內涵的理解。簡言之,我想我說明的憲法至少是現行全球實務上的通說。
至於Qfirst在推文中所提到的,關於憲法意涵的歷史演進問題,以及包括您所提到美國
制憲之初並沒有人權條款,我的理解是,一開始的憲法(當然那時候還沒有以此為名)似
乎是從限制「王權」為出發點,如英國權利法案。其內涵實質上包括了權力分立(如國王
未經國會許可不得徵稅),也有人權保障條款(如人民選舉議員的參政權)。然而王一旦不
存在了(如美國),首先需解決者即為國家權力分配的問題,但也隨後補充了人權條款(請
參考本板921篇hyperion大的發文),所以我想即便算入修正案通過的時間,美國人要說自
己是「第一」固無問題;其所宣稱「憲法」的意涵確實可能包括政府體制跟人權保護兩部
份。(當然美國人當初講這句話主觀上真意為何,小的就沒把握了。)
其後您又提到其他如教育基本法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並問我是不是憲法。我擅自揣測
您的意思應該是想問「這些法律也有保障人權及建構政府體制的功能,但為什麼普遍意義
下不會認為是憲法?」我的看法如同之前文章所言再加以補充如下:這些「法律」程序上
未經修憲之程序,也未冠與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之名稱,在現在我國概念上已經有區分
「憲法」與「法律」之不同,故形式上不會認為是憲法。也因此,實質上立法者在立前開
法律時,高不能逾憲法所劃定之「立法形成空間」,低也不能不達憲法課予立法權的立法
義務;如果其所立者為憲法,應該就不會有「立法形成空間」及「立法義務」的限制(此
時所受限制,依我國釋字499就會是放得更寬的「國民主權原則」......等修憲界線)。
希望上述回答有助於討論。
--
"你以為法庭上法官找到的就是真相嗎?
我並不太相信
那些法官不過是你們的學長姐 我的學生....
他們是我教的 我了解他們......" 法老幽默語錄
孟楠學長註:"法老師這句話不只是挖苦,更是希望你們能將憲法的思維與精神,
用於所有法律的學習中,而不是把憲法只當憲法唸"
--
: 我想請問一下 美國立憲之初只有規範政府體制
: 但美國佬宣稱 他們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成文憲法的國家
: 不知道您對這個現象有什麼意見?
: 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教育基本法 性別平等法
: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等
: 以上這些法律算是憲法嗎?
我想連同您另一篇所述一併表達管見
首先我想我自己並沒有意識到我表達的只是美國意義下的憲法(可能已經被制約了);
在我理解的有限範圍內,以及臨時在網路上找到這篇自認為還算有論述依據的文章
http://emag.ncnu.edu.tw/show.asp?dataID={B2A49C3D-4033-11D4-B180-0050BAE32D5F}
至少他的開頭告訴我們:
「聯合國共有一百八十餘國,無論是民主國家或是共產國家都有一部成文憲法,內容或長或
短,其目的均在藉明確之憲法條文規範政府機關之運作及保障人民之權利,只有一個國
家最特殊,沒有一部成文憲法,那就是英國。......」
這讓我有比較高的確信認為我憲法的理解,固然囿於所學而無法完全掌握「歷來」憲法
內涵的演變,但至少我想我說明了英國以外,絕大多數現存政府以實踐方式來說明其對
憲法內涵的理解。簡言之,我想我說明的憲法至少是現行全球實務上的通說。
至於Qfirst在推文中所提到的,關於憲法意涵的歷史演進問題,以及包括您所提到美國
制憲之初並沒有人權條款,我的理解是,一開始的憲法(當然那時候還沒有以此為名)似
乎是從限制「王權」為出發點,如英國權利法案。其內涵實質上包括了權力分立(如國王
未經國會許可不得徵稅),也有人權保障條款(如人民選舉議員的參政權)。然而王一旦不
存在了(如美國),首先需解決者即為國家權力分配的問題,但也隨後補充了人權條款(請
參考本板921篇hyperion大的發文),所以我想即便算入修正案通過的時間,美國人要說自
己是「第一」固無問題;其所宣稱「憲法」的意涵確實可能包括政府體制跟人權保護兩部
份。(當然美國人當初講這句話主觀上真意為何,小的就沒把握了。)
其後您又提到其他如教育基本法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並問我是不是憲法。我擅自揣測
您的意思應該是想問「這些法律也有保障人權及建構政府體制的功能,但為什麼普遍意義
下不會認為是憲法?」我的看法如同之前文章所言再加以補充如下:這些「法律」程序上
未經修憲之程序,也未冠與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之名稱,在現在我國概念上已經有區分
「憲法」與「法律」之不同,故形式上不會認為是憲法。也因此,實質上立法者在立前開
法律時,高不能逾憲法所劃定之「立法形成空間」,低也不能不達憲法課予立法權的立法
義務;如果其所立者為憲法,應該就不會有「立法形成空間」及「立法義務」的限制(此
時所受限制,依我國釋字499就會是放得更寬的「國民主權原則」......等修憲界線)。
希望上述回答有助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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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法庭上法官找到的就是真相嗎?
我並不太相信
那些法官不過是你們的學長姐 我的學生....
他們是我教的 我了解他們......" 法老幽默語錄
孟楠學長註:"法老師這句話不只是挖苦,更是希望你們能將憲法的思維與精神,
用於所有法律的學習中,而不是把憲法只當憲法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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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06-05-05T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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