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嫌犯上手銬的法源是哪一條? - 法律
By Hedy
at 2009-02-21T15:25
at 2009-02-21T15:2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gguesttt (...)》之銘言:
: 最近不管是警察抓嫌犯或法警帶領嫌犯等等情形時
: 有對嫌犯或被告上手銬的情形
: 法警的部分好像是依據高檢署的行政命令
: 而警察抓嫌犯呢?例如新聞講過的警察把偷竊現行犯的老婦人上手銬
: 警察把販賣猥褻品的便利超商店員上手銬 等等 警方都說上手銬是依法行事
: 由於我一下子沒有頭緒
: 有沒有資訊廣博的網友說明一下 警察相關上手銬的法源依據是哪些法的哪一條
: 我可以直接去翻法典 這樣我跟朋友討論法律時比較有精確的依據
: 感謝說明啊
你這個問題,我也有,我也找不到,
什麼逮捕、拘提移送要上警銬啦、
什麼檢察官將被告移送到法院開羈押庭一律上警銬啦
通通找不到,
充其量找到一個
=================================================================
警察職權行使法20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
得為管束措施之情形:
==================================================================
警察職權行使法19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上警銬之行為,毫無疑問地絕對是「強制處分」,係嚴重侵害人民之「基本人權」
故必須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訂定限制之,不得以授權方式為之;
另外由於是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更應符合比例原則。
而這此根本就是刑事訴訟法之abc。
難不成他們認為阿扁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阿婆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
漫畫店的女店員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我只能說執法人員太超過了!
阿扁被抓了之後,電視上還看到某台灣大學著名刑訴大師認為一律上銬很合理,
我e04 ur 女良的,被抓的又不是你,
等有一天你、你兒子、你老杯老木因為路邊的波斯菊、漫畫店、便利商店打工,
莫名其妙的被上銬,再說上一律上銬很合理,我他女馬白勺就去買一打你的
刑事訴訟法講義來念!
但我比較驚訝的是,好像沒什麼學者寫文章批評這件事,
也可能是我不知道有文章存在,如果有可否提示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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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不管是警察抓嫌犯或法警帶領嫌犯等等情形時
: 有對嫌犯或被告上手銬的情形
: 法警的部分好像是依據高檢署的行政命令
: 而警察抓嫌犯呢?例如新聞講過的警察把偷竊現行犯的老婦人上手銬
: 警察把販賣猥褻品的便利超商店員上手銬 等等 警方都說上手銬是依法行事
: 由於我一下子沒有頭緒
: 有沒有資訊廣博的網友說明一下 警察相關上手銬的法源依據是哪些法的哪一條
: 我可以直接去翻法典 這樣我跟朋友討論法律時比較有精確的依據
: 感謝說明啊
你這個問題,我也有,我也找不到,
什麼逮捕、拘提移送要上警銬啦、
什麼檢察官將被告移送到法院開羈押庭一律上警銬啦
通通找不到,
充其量找到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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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20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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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管束措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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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19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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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警銬之行為,毫無疑問地絕對是「強制處分」,係嚴重侵害人民之「基本人權」
故必須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訂定限制之,不得以授權方式為之;
另外由於是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更應符合比例原則。
而這此根本就是刑事訴訟法之abc。
難不成他們認為阿扁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阿婆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
漫畫店的女店員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我只能說執法人員太超過了!
阿扁被抓了之後,電視上還看到某台灣大學著名刑訴大師認為一律上銬很合理,
我e04 ur 女良的,被抓的又不是你,
等有一天你、你兒子、你老杯老木因為路邊的波斯菊、漫畫店、便利商店打工,
莫名其妙的被上銬,再說上一律上銬很合理,我他女馬白勺就去買一打你的
刑事訴訟法講義來念!
但我比較驚訝的是,好像沒什麼學者寫文章批評這件事,
也可能是我不知道有文章存在,如果有可否提示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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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09-02-25T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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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9-02-26T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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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3-01T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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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3-06T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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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09-02-21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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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與禁治產之問題~
By Andy
at 2009-02-20T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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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2-20T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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