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各位:
我在一家民營加油站打工,時薪109元!
以上五月來說:我上班月初就連續上15天班,才放假一天!
到五月底我只休了3天!
上班時數總共216小時!
端午節都上班,連1.33倍都沒有!
然後加油站會計說;
1.上班時間使用手機會扣薪水!
2.還有報表寫錯會扣薪水!
到一直都沒有告知說扣多少,到了發薪日他拿薪資表出來,我才知道玩手機扣五百,報表一格扣五十!
一天上班薪水也只有八百一十八元!
就這樣被扣了七百元!
請問這樣加油站有犯什麼勞基法條例嗎?
我在一家民營加油站打工,時薪109元!
以上五月來說:我上班月初就連續上15天班,才放假一天!
到五月底我只休了3天!
上班時數總共216小時!
端午節都上班,連1.33倍都沒有!
然後加油站會計說;
1.上班時間使用手機會扣薪水!
2.還有報表寫錯會扣薪水!
到一直都沒有告知說扣多少,到了發薪日他拿薪資表出來,我才知道玩手機扣五百,報表一格扣五十!
一天上班薪水也只有八百一十八元!
就這樣被扣了七百元!
請問這樣加油站有犯什麼勞基法條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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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你可以去這裡找找看看有沒有適合你發生在你身上情形的法規
畢竟自己的情況只有自己了解
我也是工讀生我也是自己在外面打工賺學費
工讀生的錢很難賺很辛苦
公司私底下罰錢應該是不合法的吧(我也不確定你可以去查查)
所以不要白白讓自己辛苦的血汗錢被收走
我只查了大概剩下的就要你自己加油囉!
有時候也要捍衛一下自己的權利!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