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法律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5-17T20:48
at 2010-05-17T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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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rulin (忘記了)》之銘言:
: 如果以黃老師的論證方式,
: 或許用【性】當風口費不成立221中的【恐嚇性交】,
: 但221有個很大範圍的【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所以仍是構成221。
「違反意願」需要詮釋。依照黃榮堅的思維,也不構成221。
總不能說,例如:女友的意願是:「你要和我性交的話,性交完必須送我100朵玫瑰」,
男友說「不送!你到底要不要性交!」
女友因而「被迫」「違反自己意願」說「唉~那性交吧!」...
你說女方有沒有遭到「違反意願」而性交咧?
今天重點在黃榮堅特立獨行的擴張意思自由,結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黃的學說中,店長提議以性交來交換不告發,當然推論得出:連妨礙性自主都不算!
: 所以著眼在【性】,有什麼意義??
: 這是種對性的歧視吧,個人認為。這已經是題外。
: 說穿了,【恐嚇】的【惡害】通知,個人理解必須是【不法侵害】才算惡害,
: 一種【合法侵害】,不該算進惡害裡面,而是【善害】。
: 所以加害人權利行為如果是合法,不應構成恐嚇。
: 恐嚇必須【非權利行為】,
: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說:你不還錢就把你的壞事抖出來。
還錢就還錢啊~你欠100元,不還100元就抖出壞事。你有把握它100%不違法?
逾越程度的話,搞不好還是構成誹謗咧!
這還是「欠債還錢,欠100、還100」的情況,都這麼嚴格檢驗了~
哪天你碰上「欠100,要你還1000!不然就OOXX(抖出醜事)」這種還10倍的,你怎麼說!
這跟遇到地下錢莊放高利貸,不然扁你(傷害)/抖出醜事(誹謗)都是違法哪有兩樣!
: 個人認為不構成恐嚇取才是因為,這不算恐嚇行為,而非對於財產無不法意圖。
: 因為債務人在他償還,那些錢對債權人來說只要囂想,
: 不論從財產的本權或持有來看何無不法意圖。
: 所以個人認為要處理【罰十倍】的問題,必須從【恐嚇】的定義解決。
以下你原文恕我刪。總之你似乎跳到其他層面去了。
黃榮堅蠻多其他學說蠻能說服我。茲不贅述。
但黃榮堅在此所擴張的「女竊賊意思自由的很、店長已經給她選擇花『鉅款』消災vs
『報警』的『選擇空間』,所以店長不算恐嚇、不算違背女竊賊的意思自主」了的學說,
至少說服不了我。
所以為了逼出黃榮堅學說的價值觀上的瑕疵(因為若要「自圓其說」當然可以圓下去,
但會導致他自己孤芳自賞、眾人皆醉他獨醒,乾脆建立他自己活在其中的法秩序世界算了
」的結果,我們才用性交當換取店長不報警的「代價」,輸入黃榮堅的學說體系中運轉一
下看轉得順不順。
: 而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決,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罰發動??
如果是民事的要約與承諾,固然可以在雙方(依照多數說、不是依照黃榮堅擴張後的)
意思自由的情況下,簽訂和解契約;
但內容必須有:等店家正式提出告訴後,依照雙務契約,店家撤回告訴=竊賊交出10倍私了
金;這就不構成恐嚇。換言之,就算你第一時間立刻繳交私了金,但除非和解條件包括,
若日後竊賊因為紙包不住火,莫名其妙被告訴或告發成案,那麼店家要退還此「私了金」
!這才公平啊~
問題是,哪有店家會答應你!想得美!店家就是要你乖乖交出10倍金額,不然就報警!
店家可沒同意「你最後被人密告,檢察官起訴你以後,我們就退還你這個『遮羞費』/
私了金」(如果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內容中真有此附款,OK算是正式的和解契約,
不算恐嚇)
所以單純就是店家以要你蹲監獄的威脅竊賊來開條件要10倍鉅款,這算哪門子的和解!
PS:民事上的「你還錢、不然告你」至少告的結果也是(侵權行為中的)「損害賠償」或
(債務中的)「債務履行」。
只是早點還你100元vs法院判決你還100元的區別;所以教科書上才都說「說要告你」不算
恐嚇。
私了金/遮羞費,跟民事上「你拿了對造的貨品卻還沒付、對造希望你快付的『價金』」,
可不同。
請大家把思緒釐清。店家把竊賊叫到小房間,叫他當場/回家籌措,來交出10倍金錢的時
候。「這個時候」,「這種」「私了」在法律上能破除竊賊「絕對」不被刑法處罰嗎?
當然無法破除!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換言之店家講難聽點根本沒盡到和解契約的義
務(況且這也不是店家破除得了的,除非立法院修法改成告訴乃論)!那麼這哪是和解契
約?
明明就是讓竊賊心生恐懼,想狠撈一筆,撈完還不保證竊賊能沒事。
所以囉,第三人顧客看不過去,向警局去告發,竊賊照樣有罪!
哪個法官會因為有「私了金」,所以結論就是「竊賊不構成竊盜罪」?
那麼竊賊給私了金還真是給心酸的咧!所以有些人朝和解契約方向的詮釋,是搞錯方向,
進而推論出不適當的:「店家不構成恐嚇取財」的結論。
所以,店家的恐嚇取財行為,一些法律系師生拿店長vs竊賊是在進行「和解契約」來辯解
,講來講去也根本論證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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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黃老師的論證方式,
: 或許用【性】當風口費不成立221中的【恐嚇性交】,
: 但221有個很大範圍的【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所以仍是構成221。
「違反意願」需要詮釋。依照黃榮堅的思維,也不構成221。
總不能說,例如:女友的意願是:「你要和我性交的話,性交完必須送我100朵玫瑰」,
男友說「不送!你到底要不要性交!」
女友因而「被迫」「違反自己意願」說「唉~那性交吧!」...
你說女方有沒有遭到「違反意願」而性交咧?
今天重點在黃榮堅特立獨行的擴張意思自由,結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黃的學說中,店長提議以性交來交換不告發,當然推論得出:連妨礙性自主都不算!
: 所以著眼在【性】,有什麼意義??
: 這是種對性的歧視吧,個人認為。這已經是題外。
: 說穿了,【恐嚇】的【惡害】通知,個人理解必須是【不法侵害】才算惡害,
: 一種【合法侵害】,不該算進惡害裡面,而是【善害】。
: 所以加害人權利行為如果是合法,不應構成恐嚇。
: 恐嚇必須【非權利行為】,
: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說:你不還錢就把你的壞事抖出來。
還錢就還錢啊~你欠100元,不還100元就抖出壞事。你有把握它100%不違法?
逾越程度的話,搞不好還是構成誹謗咧!
這還是「欠債還錢,欠100、還100」的情況,都這麼嚴格檢驗了~
哪天你碰上「欠100,要你還1000!不然就OOXX(抖出醜事)」這種還10倍的,你怎麼說!
這跟遇到地下錢莊放高利貸,不然扁你(傷害)/抖出醜事(誹謗)都是違法哪有兩樣!
: 個人認為不構成恐嚇取才是因為,這不算恐嚇行為,而非對於財產無不法意圖。
: 因為債務人在他償還,那些錢對債權人來說只要囂想,
: 不論從財產的本權或持有來看何無不法意圖。
: 所以個人認為要處理【罰十倍】的問題,必須從【恐嚇】的定義解決。
以下你原文恕我刪。總之你似乎跳到其他層面去了。
黃榮堅蠻多其他學說蠻能說服我。茲不贅述。
但黃榮堅在此所擴張的「女竊賊意思自由的很、店長已經給她選擇花『鉅款』消災vs
『報警』的『選擇空間』,所以店長不算恐嚇、不算違背女竊賊的意思自主」了的學說,
至少說服不了我。
所以為了逼出黃榮堅學說的價值觀上的瑕疵(因為若要「自圓其說」當然可以圓下去,
但會導致他自己孤芳自賞、眾人皆醉他獨醒,乾脆建立他自己活在其中的法秩序世界算了
」的結果,我們才用性交當換取店長不報警的「代價」,輸入黃榮堅的學說體系中運轉一
下看轉得順不順。
: 而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決,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罰發動??
如果是民事的要約與承諾,固然可以在雙方(依照多數說、不是依照黃榮堅擴張後的)
意思自由的情況下,簽訂和解契約;
但內容必須有:等店家正式提出告訴後,依照雙務契約,店家撤回告訴=竊賊交出10倍私了
金;這就不構成恐嚇。換言之,就算你第一時間立刻繳交私了金,但除非和解條件包括,
若日後竊賊因為紙包不住火,莫名其妙被告訴或告發成案,那麼店家要退還此「私了金」
!這才公平啊~
問題是,哪有店家會答應你!想得美!店家就是要你乖乖交出10倍金額,不然就報警!
店家可沒同意「你最後被人密告,檢察官起訴你以後,我們就退還你這個『遮羞費』/
私了金」(如果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內容中真有此附款,OK算是正式的和解契約,
不算恐嚇)
所以單純就是店家以要你蹲監獄的威脅竊賊來開條件要10倍鉅款,這算哪門子的和解!
PS:民事上的「你還錢、不然告你」至少告的結果也是(侵權行為中的)「損害賠償」或
(債務中的)「債務履行」。
只是早點還你100元vs法院判決你還100元的區別;所以教科書上才都說「說要告你」不算
恐嚇。
私了金/遮羞費,跟民事上「你拿了對造的貨品卻還沒付、對造希望你快付的『價金』」,
可不同。
請大家把思緒釐清。店家把竊賊叫到小房間,叫他當場/回家籌措,來交出10倍金錢的時
候。「這個時候」,「這種」「私了」在法律上能破除竊賊「絕對」不被刑法處罰嗎?
當然無法破除!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換言之店家講難聽點根本沒盡到和解契約的義
務(況且這也不是店家破除得了的,除非立法院修法改成告訴乃論)!那麼這哪是和解契
約?
明明就是讓竊賊心生恐懼,想狠撈一筆,撈完還不保證竊賊能沒事。
所以囉,第三人顧客看不過去,向警局去告發,竊賊照樣有罪!
哪個法官會因為有「私了金」,所以結論就是「竊賊不構成竊盜罪」?
那麼竊賊給私了金還真是給心酸的咧!所以有些人朝和解契約方向的詮釋,是搞錯方向,
進而推論出不適當的:「店家不構成恐嚇取財」的結論。
所以,店家的恐嚇取財行為,一些法律系師生拿店長vs竊賊是在進行「和解契約」來辯解
,講來講去也根本論證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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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0-05-19T01:45
at 2010-05-19T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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