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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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0-05-17T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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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疏學淺,也不會去看判決,所以請鞭小力一點。

這個話題,我真的很有興趣,只是一直找不到機會發表。

個人蠻欣賞黃榮堅老師,覺得他的論證方式很合胃口,
但我個人不喜歡權威崇拜,不是黃榮堅說什麼就該是什麼,
也不是實務界說什麼就是什麼,君不見實務界不乏錯誤見解,
而應是要從中找出自己的論證,畢竟答題目的還是自己。

如果以黃老師的論證方式,
或許用【性】當風口費不成立221中的【恐嚇性交】,
但221有個很大範圍的【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所以仍是構成221。

所以著眼在【性】,有什麼意義??
這是種對性的歧視吧,個人認為。這已經是題外。

我個人認為解決的方法,在於是否構成【恐嚇】,
我以為黃老師是給我們對恐嚇這一詞有重新的詮釋,
以往對【恐嚇】的理解大概是【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
但從【恐嚇】行為本身要處罰的是一種活動自由的形成來說,
這樣恐嚇的射程會不會太廣??

而什麼又是恐嚇??
首先要區分與恐嚇有實質相同的【行為型態】,
從客觀流程上來看:

足以影響活動自由 ex305
-->有強制行為 ex302.304.325
-->壓制反抗可能 ex328

也就是只要有第一層次,客觀上刑罰即有足以發動的理由,
所以305有個結果要件,致生危害安全的危險狀態,否則射程的確太廣,
而在346中並未有危險狀態的描述,是因為他是種實害犯規定。
(此指346I之既遂犯,II為危險犯的處罰可能與305競合)
所以某程度上也限縮了射程。

但是從這樣的理解下,恐嚇的射程被限縮了,那【行為手段方法】呢??

1、父親對兒子說:你不做功課,我明天就不帶你去看鋼鐵人。
2、老闆對員工說:你不簽這不平等條約,你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
3、老闆對員工說:你如果參加明天的工會罷工,你就準備捲舖蓋吧。
4、男友對女友說:你敢跟我分手,我就把你風光照片給鄉民分享。
5、學生父母對老師說;你打傷我兒子,不給錢,就等著被告吧。

以上行為手段方法,是否都構成【恐嚇】的行為型態??
如果用【足以影響活動自由的形成】來認定,的確是恐嚇,但未必【成】罪。

只是用這麼狹隘的方法(害害選擇)認定構成恐嚇,是否妥當??

其實第5個例子最接近【罰十倍】,如果我們認為第5個可以,可是罰十倍不行,
這樣的結論代表我們的邏輯論證出了問題,用【法感情】(感情法學派)來成罪。

有位老師,給我一個新的視角,在一些情況下不應構成恐嚇。

一、屬於加害人權利行為時,不應構成恐嚇。1.3例
二、如果是被害人自我限縮意思自由,不應成立恐嚇。2.4例

但是在第5例中,我無法推斷這位老師的思維,因為他前後描述不一致。
第5例可以屬於加害人權利行為,但是老師認為恐嚇行為不限於不法行為。
且第4例我認為成罪。

說穿了,【恐嚇】的【惡害】通知,個人理解必須是【不法侵害】才算惡害,
一種【合法侵害】,不該算進惡害裡面,而是【善害】。
所以加害人權利行為如果是合法,不應構成恐嚇。

恐嚇必須【非權利行為】,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說:你不還錢就把你的壞事抖出來。
個人認為不構成恐嚇取才是因為,這不算恐嚇行為,而非對於財產無不法意圖。
因為債務人在他償還,那些錢對債權人來說只要囂想,
不論從財產的本權或持有來看何無不法意圖。

所以個人認為要處理【罰十倍】的問題,必須從【恐嚇】的定義解決。

如果用害害選擇來理解,是否構成恐嚇,
1、害 (給我錢) 害 (打你),構成。
2、害 (罰十倍) 害 (告發),不構成。

是因為1例中,第2個害是不法,所以第1個害也成立不法。
2例,第2個害不是不法,所以第1個害不成立不法,
以第2個害是合法於否取決是否成立恐嚇。

事實上這也是符合刑法謙抑思想的出發,從個人理解,
這是加害人擁有一個資訊優勢的資訊不平等,
而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決,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罰發動??

刑罰的發動是要法益侵害,恐嚇取財應該是哪種法益受到侵害??
財產法益!? 我認為太狹隘。
刑罰發動必須是,【行為對法益產生侵害】,
而我們處罰的是【具有主觀不法的行為】,
而非侵害結果(客觀不法)。否則未遂犯與行為犯根本就沒有處罰基礎。

似乎離題了。

所以恐嚇取財我們應該罰的是【恐嚇】而非取財。
如同強盜,是罰強制行為的危險性,而不是單純的取財。

取財行為該用民法來解決,危險行為才是刑法的問題。

以上,似乎論述不太完整,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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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0-05-18T05:22
推這篇,所以恐嚇取財才會被認為是開放性構成要件,需要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0-05-20T11:01
正面審查違法性,而重點就是在手段與目的是否有關連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5-17T01:18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銘言: : 如果黃榮堅確實這麼說,那顯然他跟許玉秀會是同樣的立場,不過您也點出 : 一個重點:那就是黃榮堅是從「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 前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5-17T00:21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銘言: : 原文恕刪,依照黃榮堅老師對於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看法, : 其實j大應該要大膽的肯定,用金錢或性交為手段當應作相 : 同處理。 : 黃榮堅老師認為and#34;性and#34;本身當然可以是交換的標的。 : 有興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關文獻可以查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0-05-17T00:07
原文恕刪,依照黃榮堅老師對於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看法, 其實j大應該要大膽的肯定,用金錢或性交為手段當應作相 同處理。 黃榮堅老師認為and#34;性and#34;本身當然可以是交換的標的。 有興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關文獻可以查詢。 j大在and#34;性交and#34;的情形,有所遲疑,會不會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0-05-16T23:08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黃與j兩人發揚此種場合下所謂竊賊仍然有意思自由的前提,更進一步要用在去交換「店家 : 提出的不向警察局舉發」的「條件」。不就是用在這情況?j網友你難道還要跳針嗎! : 在這種店長vs被抓包的女竊賊的場合 ...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5-16T16:19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A.沒有違反意思自主的話,則協調希望對方不告發、不告訴的當事人,金錢愛給誰、 : 愛配合跟誰進行免費的性交(除非有一方未滿16歲等等),法律根本沒禁止。 : 法律哪有對性交比較鄙夷所以禁止? : B.反之,若違反一方的意思自主的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