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加重 刪除「違反意願」要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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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官方網頁的訊息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78236&ctNode=1435&mp=1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函請
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
的落差,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加重性侵害
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
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請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
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肇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
罪加以制裁。為了避免法律上適用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該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規定,並加重刑度(修正條文第
221條、第224條、第231條之1、第296條之1)。

二、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被害客體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修
正條文第222條)。

三、為擴大兒童保護,將年齡由14歲降為未滿12歲,並適度提高對未滿12歲之人為性交及
為猥褻行為之刑度(修正條文第227條)。

四、擴大利用詐術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29條)。

五、為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
免除其刑(修正條文第22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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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行政院和法務部還活在民國七十年代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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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11-03-15
理由蠻濫的 不能證明本來就不能論罪阿 不是基本道理嗎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1-03-19
其實啊 本來該被證明的是「方法」而非「意願」 但法條文字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1-03-23
寫成那樣 搞到最後大家都以為是要證明「意願」 然後又說
兒童的意願本來就不算數 你們這些恐龍法官是在腦殘什麼這樣
Yedda avatarYedda2011-03-27
張升星法官早就罵過這點 但尤美女律師反駁說那是因為當年
Hedy avatarHedy2011-03-29
修法時戰況吃緊 只好妥協 修成這樣 認為應該是法官要好好
解釋運用 而非反過頭去怪婦女團體 問題是罪刑法定啊....
Zora avatarZora2011-04-01
修年齡標準就能擴大保護兒童!?那保護全民不是更好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1-04-03
所以221條只剩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這四種列舉???
Irma avatarIrma2011-04-04
也好 這樣很多灰色案件都好解決了
Xanthe avatarXanthe2011-04-06
加重強制性交上修到18歲會不會太高0.0? 16歲我覺得ok..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4-09
現在小孩發育這麼好,16歲長的跟26歲差不多也是有的...
Rachel avatarRachel2011-04-12
去問勵馨基金會囉 他們會告訴你 聯合國說18歲以下都算兒童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4-13
18歲以下都算兒童!? 那少年跟青少年這段去哪了囧....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4-15
其實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會規定18歲以下都叫兒童 只是為了
方便而已 公約也說得很清楚 各國可以自己另定標準 偏偏
Bennie avatarBennie2011-04-17
勵馨為了跟何春蕤等人吵架 硬要拿UN來背書....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04-18
UN:躺著也中槍....
Elvira avatarElvira2011-04-22
刪除違反意願,那就剩 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 四種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4-24
進行判斷 不符合就不該當221、222 這樣省事很多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1-04-27
至於12、18歲 是兒少福利法的劃分線 亦為加重刑規定
Olive avatarOlive2011-04-29
把刑法修到12、18歲 跟兒少福利法一致 是覺得還好吧?
Annie avatarAnnie2011-04-30
要政治操作的話 以後也可以說 若法官不是用221.222
Olive avatarOlive2011-05-01
判的話 小孩大概有意願 只不過法條讓人入罪了.. 科科
Joseph avatarJoseph2011-05-02
假設真是這樣改 那第十六章的 章名也應該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