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中央標準法第18條白話文解釋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限 法律相關科系或公務員 回答已更新項目:avaisking大大:我還是有點疑惑:我假設一個案例-做解釋.你看對不對?!假設我有一個案件送去縣市政府申請(是前天).所以我前天申請ㄉ案件法規部分適用現行ㄉ法規.———— 但是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頒布.-新法規增修訂或禁止我所申請ㄉ案件其中一項或全部(也就是前天申請)––––這時候就適用舊法–––––煩請各位大大協助證實謝謝!2 個已更新項目:假設這條法規-不利於善意第3人.善意第3人應如何主張保護自己.可以申請“釋憲”嗎?3 個已更新項目:提請訴願的程序.1.是否可由人民逕行提請還是要經過行政訴訟判決後才能申請??2.可否越權提請訴願.例:由縣市政府直接跳內政部.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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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ol
法律適用,原則上是採從新原則,就是法律有變更時,依變更後的法律適用。(除非法律有明文可以溯及既往,否則都是向後適用)上面的原則,會漏掉已經在申辦中的人民權益要如何保護,基於人民的信賴利益應予以保護,因此,已進入處理程序之案件中,如舊法令對當事人有利時,應優先適用舊法,這是所謂法律從優原則。 所以,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就是18條的意思。 但是,這是指對人民權益有影響的實質性法規才有適用,例如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這許可與不許可,會影響人民權益,所以是屬實質性法規,若僅是程序法規,就只能適用從新原則,因為無涉人民權利義務,當然是以新法作為依據。 2010-04-17 10:34:38 補充:許可是一個行政處分,若是第三人對於該處分有異議時,可以提訴願。 2010-04-17 19:05:50 補充:你丟進去,行政機關就會自我檢視該處分是否正確無誤,不管如何都會答覆當事人,若是不服就走行政訴訟。
- Xanthe
意思是當你的案件被機關受理時原則上適用現實法規(就是受理時的法規),除非依其性質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原則上程序法都適用新法,但實體法有實則不一定,要看各類法律規定,例如刑法第二條的從就從新原則)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指若在機關受理後法規變更程序尚未終結則適用新法就是變更後的法律)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依舊法規對當事人有利,而且新法規就就法對當事人有利的事項並未廢除或禁止就可以適用舊法規)但書為對當事人的保障,避免當事人應法律變動承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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