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有關臺北高等法院毒品官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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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本人去年因毒品案被判幫助販賣罪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被起訴的犯案內容有兩次犯案內容是:我的A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身邊有沒有買3級毒品的人,我說有!於是我幫他聯絡我的B朋友!我把B叫來我家附近,由A和B自行交易毒品!(因為A跟B也認識,只是A把B的電話刪掉了,所以才問我)而第二次也是相同情形,但是第二次我跟著B去找A!因為我本身也要像B購買毒品!剛好B先來找我,我就跟著B去找A然後在地方法院的時候法官是判幫助販賣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但是我想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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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14-10-26
是沒有完整聽到法官與坂大的對話但我推估法官是說板大有牙保的行為(牙保翻成比較白話應該叫經紀仲介)所以應以刑法31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來處理或許兩個法官ˋ的爭議點會是在板大第二次的行為因為無法了解板大陪同B找A的原因或許高院法官認為板大想介紹A給B獲得相關的折扣或其他利益最後關鍵可能在板大第二次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是刑法第30條第一項還是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為版大有買毒品所以利用B帶去找A來獲得相關利益包�
Daniel avatarDaniel2014-10-28
因為你接紹買賣..簡單講就是協助推銷...當然構成協助犯罪協助買賣..有一個案列.a某人跟一群朋友上台北.到台北後這群友人借a朋友的手機打一通電話..之後就與a分道揚鑣..結果那群朋友世上白北搶劫..事後追查到a手機有通話紀錄聯繫..認定協助犯罪..這群朋友被抓都咬定他是共犯.判刑共犯....就醫印朋友間的一通電話被縣無辜..
Jacob avatarJacob2014-10-28
一句話,和毒品案的人在一起,麻煩會一直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10-26
你問的問題由於沒有判決書所以很難回答.只能說依你所述之情形卻與牙保無關.但法官會如此說因該是在卷宗資料內看到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