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教外商公司被併購後的勞工權益感謝 - 法律
By Mason
at 2013-03-29T00:00
at 2013-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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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在一家外商公司上班但最近公司已被另一家外商買下. 新的公司雖然有提供新合約要我留下但我不願意, 目前仍留在舊公司工作中, 因為新公司說我得等到舊公司整個結束後才能被資遣. 但我不想等也不想自己離開, 可是又聽說新公司打算不結束舊公司也就是不想給資遣費, 但我得知他們目前有在做一些資產移轉動作並在工商登記查到舊公司已經是"清算中"狀態, 但財稅局查到舊公司統一編號還在, 只是負責人和登記地址已經改成新公司的資料了.
那我想請問懂得勞基法和公司法的人,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勞基法所謂的"事業單位改組"是怎樣算? 負責人改變不算嗎?
因為我問勞工局, 他說我這樣不符合第20條的規定, 可能要看公司法組織改組的部分去確認是否有改組耶...
重點是: 舊公司現在只剩我一人在它的名下, 所有台灣的同事都已經無奈轉到新公司了, 因我不願配合, 對方好像有點要拖要讓我自己走才要把舊公司結束, 我該怎辦? 我年資有10多年耶...
已更新項目:
想請問"佐陵", 可是我目前仍由舊公司支付我薪水, 舊公司只是清算中並未完全結束, 加上我雖然有在10日內回絕新公司的合約但我並未在10日內請求資遣, 這樣現在還能請求資遣嗎? 另外, 我有到勞動局去諮詢免費的律師, 他說對於我的問題他無法回答耶, 他覺得我只能等舊公司結束才行耶, 真的嗎?
那我想請問懂得勞基法和公司法的人,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勞基法所謂的"事業單位改組"是怎樣算? 負責人改變不算嗎?
因為我問勞工局, 他說我這樣不符合第20條的規定, 可能要看公司法組織改組的部分去確認是否有改組耶...
重點是: 舊公司現在只剩我一人在它的名下, 所有台灣的同事都已經無奈轉到新公司了, 因我不願配合, 對方好像有點要拖要讓我自己走才要把舊公司結束, 我該怎辦? 我年資有10多年耶...
已更新項目:
想請問"佐陵", 可是我目前仍由舊公司支付我薪水, 舊公司只是清算中並未完全結束, 加上我雖然有在10日內回絕新公司的合約但我並未在10日內請求資遣, 這樣現在還能請求資遣嗎? 另外, 我有到勞動局去諮詢免費的律師, 他說對於我的問題他無法回答耶, 他覺得我只能等舊公司結束才行耶, 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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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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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3-03-31T03:52
at 2013-03-31T03:52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
企業併購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6 條
併購 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 十日 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 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 不同意留用 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1. 此為併購買賣.負責人自然會變更
2. 可在接獲新合約 10 日內表明不留任並請前雇主支付
資遣費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2013033107...
2013-04-02 19:30:43 補充:
回絕新公司的合約
這可能會有... 每個人..( 包含所詢問律師 ) 對法律見解不同
1. 已經表達不願意接受新合約
2. 舊公司已經被併購.只是在交接清算過程.
3. 在 10 日內意思表達不受任後如舊公司為消滅公司則自可請求資遣費
此為個人對此見解.每個人對..意思表達..中 拒絕新合約 與 視同要求資遣
二詞的見解不同
個人認為 當 拒絕新合約 即可視為要求資遣費
建議向舊公司提出請求
不必等清算全部完成
By Emily
at 2013-03-30T11:31
at 2013-03-30T11:31
您的現況應符合以下條文中 "勞工如拒絕隨同移轉,原事業單位應依前揭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遺費"。
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二、另民法第四八四條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倘勞工本身決定不留用,原雇主應依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勞工及依前條第一項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遺費。」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一、九、十八勞資二字第0九一00四八五六六號)
△公司未分割部門有適當職位可供安置,得徵詢不同意隨同移轉勞工是否同意留任
原事業單位:
二、勞工如拒絕隨同移轉,原事業單位應依前揭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
遺費。惟如原事業單位(未消滅)於衡酌未分割部門有適當職位可供安置,得徵詢不同意隨同移轉之勞工是否同意留任於原事業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一、十、十五勞資二字第0九一00五四四四八號)
By John
at 2013-03-31T15:41
at 2013-03-31T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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