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ambler:想補充一下所謂「正確的」CPR,其實現在最新版的國際共識 11/29 16:24
→ rambler:為了鼓勵路人急救,甚至把人工呼吸拿掉,只要在兩乳中點按 11/29 16:24
→ rambler:壓就好,理由是即使稍微位置不對造成傷害,就公眾利益來說 11/29 16:25
→ rambler:幾個人受傷可以換得更多的路人願意放心做cpr,路倒的存活 11/29 16:26
→ rambler:率會大幅提昇。然而這樣出於公眾利益的想法似乎在個案中不 11/29 16:26
→ rambler:太被採用?因為整串討論多少會假設個案原本是否會死,結果 11/29 16:27
→ rambler:就是統計上臺灣的路人cpr比率遠遠小於歐美國家,死亡率也 11/29 16:28
→ rambler:明顯高出許多。這樣的想法差距或許是兩個領域間的衝突點 11/29 16:29
→ rambler:醫療上更傾向「急救」和「失敗」是兩個分開來的變因,有救 11/29 16:31
→ rambler:比打電話通知好(因為心臟停止跳動僅有2-3分鐘黃金時間) 11/29 16:32
→ rambler:會不會成功則在平時是否訓練民眾,甚至一點運氣的成分決定 11/29 16:32
推 rambler:不知法律上是否有從公眾利益去看整件事的角度呢? 11/29 16:35
其實刑法不是沒有考慮公共利益,只是它考量的方式未必讓每個人都認同。
舉個例子,今天就算行為人的緊急避難行為欠缺衡平性(要救人卻把人弄死
了),不能阻卻違法,但仍然有阻卻罪責OR免除刑罰的可能,結論上仍然是
無罪OR免坐牢。
相較於我們在這裡討論得非常細緻,人們要的其實只是「有罪OR無罪」的答
案而已。針對這點,我想我們可以說,有相當高的機率是無罪。
然而,當有人倒在路上,生命垂危之際,真正讓旁觀者裹足不前的,真的是
刑法嗎?我想與其說是刑法,還不如說是被害人家屬吧!就算最後的結果是
無罪或不起訴,光是讓被害人家屬抓著你哭喊「還我家人」,或是新聞報導
上的一句「以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就可以讓一個理性的人決定不淌這灘渾
水了。更不用說進警局、送檢方、上法庭這一連串過程,會令人多麼恐懼、
痛苦,對於個人正常生活的干擾又有多麼嚴重。
有時候,問題並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真實世界中的人性。
→ mcid:"最新版的國際共識"<--這是甚麼? 某次上課老師瞎謅的東西? 11/29 18:10
→ mcid:還有符不符合公共利益還有待討論喔 11/29 18:16
→ mcid:上了不少CPR的課 也教了不少人CPR 但我總會把老師教的一句話 11/29 18:18
→ mcid:傳承下去: 救人之前 要先救自己 (原意是確定環境有無危險) 11/29 18:18
→ mcid:要對一個陌生人施行CPR 你要有愛心跟知識 另外還需要好運 11/29 18:19
其實,如果真的要「鼓勵」人人勇於急救,那麼,在急救方法錯誤造成傷害
的場合,應該要直接認定行為人並無過失,亦即並未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因
為,當我們認為「一個理性、謹慎的人應該會想到,在自己的 CPR技術不熟
練的情況下,有可能對患者的生命身體造成傷害」時,言下之意就是:如果
你覺得沒把握,請打電話叫救護車,然後就可以袖手旁觀了。
很諷刺地,當今刑法過失犯理論所設定的「理性人」,跟真實社會中的「理
性人」,兩者在行動選擇的結果上完全一致,頂多是理由不同而已。前者擔
心自己會害死人,所以放棄了;後者則擔心會被患者家屬糾纏不已,所以也
放棄了。
難怪越是現代化、工業化、都市化的社會,人心就越冷漠。
因為理性人本來就是這樣的。
推 hoboks:法律事有從公眾利益的觀點來看待 因此才有無因管理 緊急避 11/29 21:45
→ hoboks:難的制度 而大部分急救情況都不會害死人吧(會害死人算啥救) 11/29 21:45
→ hoboks:所以分析 討論法律問題才會從極端的案例來分析 並不是一急 11/29 21:46
→ hoboks:救就觸法 急救成功該頒給獎章而不是動用刑法 因此無須討論 11/29 21:47
→ hoboks:犯罪 11/29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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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女孩上了天堂,卻吝於分享天堂的內幕,不告訴妳天堂有多危險。
壞女孩下了地獄,總不忘充滿義氣告訴妳,地獄有多深邃。
是她先抽菸酗酒呼麻酗舞酗男人,然後教妳怎麼抽菸喝酒呼麻跳舞,
以及,好好愛人。
-胡淑雯《婊子們,那些前線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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