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居,有方法制嗎?? - 法律
By James
at 2010-03-23T00:00
at 2010-03-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家(公寓一樓)後面 隔一個防火巷,對面的那戶
把他家的屋簷自行加長加大,
離我家牆可能只剩30公分不到
下雨天的時候,水會一直往我家倒
我房間剛好在他屋簷下,等於下雨天窗戶都不能開!!
去跟他協調,大家都是鄰居要互相
結果他比我大聲,還嗆說他是警察啦怎樣
我想請問大家,
警察就可以這樣嗎???
是不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制他??
真的十分困擾的我!!!
感謝幫忙解答~!
已更新項目:
他這樣算違建嗎?
因為我不懂,他又一直說他這樣建又沒錯什麼的!!
如果是違建的話,我就知道怎麼處理了
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對了對了,補充一下
那一天有找里長來,
結果里長在外面喊半天
他們不開門不出聲 假裝沒聽到
里長也很不積極
就走掉了
這...該怎辦= =
把他家的屋簷自行加長加大,
離我家牆可能只剩30公分不到
下雨天的時候,水會一直往我家倒
我房間剛好在他屋簷下,等於下雨天窗戶都不能開!!
去跟他協調,大家都是鄰居要互相
結果他比我大聲,還嗆說他是警察啦怎樣
我想請問大家,
警察就可以這樣嗎???
是不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制他??
真的十分困擾的我!!!
感謝幫忙解答~!
已更新項目:
他這樣算違建嗎?
因為我不懂,他又一直說他這樣建又沒錯什麼的!!
如果是違建的話,我就知道怎麼處理了
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對了對了,補充一下
那一天有找里長來,
結果里長在外面喊半天
他們不開門不出聲 假裝沒聽到
里長也很不積極
就走掉了
這...該怎辦=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Carol
at 2010-03-27T05:28
at 2010-03-27T05:28
2.如果是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違反,因而致人於死者,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將該住戶強制驅離或強制出讓其所有權,甚至拍賣其所有權。
4 公寓大廈住戶不得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只要其行為確有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依法即應受到限制,此乃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人民自應予以遵守。(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839號判決)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裁判要旨】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避免妨礙逃生避難為其目的,爰明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職是,公寓大廈住戶不得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其處所並不限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或防空避難設備,且其行為亦不限於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只要其行為確有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依法即應受到限制,此乃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人民自應予以遵守。本件坐落臺北縣林口鄉○○○路1段20巷25弄59號建築物領有被上訴人核發之93林使字第208號使用執照,為地上10層地下2層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或通達地下2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規定,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50公尺,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就安全梯之構造,係規定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是以,由居室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防火門,且安全梯之樓梯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屬同一空間,故本件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梯廳部分,為廣義樓梯間之一部分,且屬一獨立之防火區劃。上訴人既於臺北縣林口鄉○○○路1段20巷25弄59號7、8樓(樓中樓)建物樓梯間擅自砌牆封閉,於梯廳部分隔牆,並拆除建物分戶牆,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所定於樓梯間等處所設置門扇、妨礙出入之禁制規定,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之行為有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命上訴人於94年3月15日前回復原狀,倘未依前揭時限內回復原狀者,則依相關規定論處,於法並無不合,與信賴保護原則亦無牴觸。經核原判決認原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並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據取捨等,均已詳為論斷,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此外,上訴人其餘所訴各節,無非係其對法律見解之歧異,以及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均無足採。
By Yuri
at 2010-03-25T06:25
at 2010-03-25T06:25
你可以幫你的窗作屋簷,就按對方的長度,把雨水接到他家。
By Vanessa
at 2010-03-24T11:01
at 2010-03-24T11:01
其實遇到這種鄰居有時真的有理也說不清
如果無法改善只能自已看家裡是否有什方法整修好
(若到時該你們也用到他們家時水流他們家,他們也會哇哇叫吧)
By Lydia
at 2010-03-26T02:22
at 2010-03-26T02:22
知道他是哪個所的 打電話去告知他們主管 由他們主管來壓他
再不行投訴警政署.警察局 就好啦
再者 違建 可以報工務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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