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網拍買家的留言算恐嚇嗎? - 法律
By Carol
at 2009-09-22T21:10
at 2009-09-22T21:10
Table of Contents
你在中華民國境內,當然要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就算我國與美國藥品標準不一,
在我國境內販售,當然要依我國標準。
但是
法律是結果論,雖然實務上法官會考量過程,不過多數以結果論的情況下
如果你真的販賣內含禁藥成份的商品,你的確觸法,而他也有檢舉你的義務或權利
他就算用假名、假電話購買商品,他就算講了那一句話,你聽起來不爽,
我不認為構成恐嚇。
※ 引述《Elisal (人心險惡..)》之銘言:
: 我給負評的用意在不滿對方用假名跟假電話"故意"的購買商品這種手段
: 並不是對揭露了我販賣「政府禁止網路販售的物品」
: 這部份是我自己不察,我並沒有不認
: 對方用這種手段並不是第一次
: 她甚至"故意請人代購"台灣屬藥品的保健食品,然後去向衛生局檢舉
: 等於是故意陷人入罪拿檢舉獎金
: 難道為了可以檢舉人,再缺德的伎倆都可以用嗎?
: 這沒有引誘犯罪的故意嗎?
: 而且商品並不是禁藥
: 只是美國與台灣兩國對於成份是否為藥物的標準不一
: 就如同善存在美國跟台灣的認定標準不一一樣
: 善存在美國就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
: 在台灣受限法令卻是屬藥品,只能在藥局購買
: 但並不表示在美國購買的善存就是禁藥
: 很多時候保健食品吃出問題並不是藥品本身的問題
: 而是使用者自己使用的劑量出問題
: 而且我從來都不贊成把保健食品當醫療用藥吃
: 前來詢問的買家有疾病問題我從來都是請他們去看醫生尋求醫療協助的
: 我寧願不賣他們也不要給人家錯誤的觀念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不能說別人講的話,讓你心生恐懼就是恐嚇
: : 單純恐嚇罪只有一種
: : 第 346 條 (單純恐嚇罪)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他並非在誣指你販賣禁止販售之物品,就你文中所述,你的確販賣政府禁止在網路上販賣
: : 的物品
: : 也就是他所言屬實,也不會是誹謗
: : 而你對他的負面評價,在於在揭露了你販賣「政府禁止網路販售的物品」,而你的負面評
: : 價給的卻不客觀
: : 在你向對方的評價中寫著「存惡心得惡果」,並不恰當,也許對方喜歡檢舉,但若有人因
: : 服用你的商品,受到成份中禁藥的影響,誰能負責呢?他揭露這個訊息並無不當
--
在我國境內販售,當然要依我國標準。
但是
法律是結果論,雖然實務上法官會考量過程,不過多數以結果論的情況下
如果你真的販賣內含禁藥成份的商品,你的確觸法,而他也有檢舉你的義務或權利
他就算用假名、假電話購買商品,他就算講了那一句話,你聽起來不爽,
我不認為構成恐嚇。
※ 引述《Elisal (人心險惡..)》之銘言:
: 我給負評的用意在不滿對方用假名跟假電話"故意"的購買商品這種手段
: 並不是對揭露了我販賣「政府禁止網路販售的物品」
: 這部份是我自己不察,我並沒有不認
: 對方用這種手段並不是第一次
: 她甚至"故意請人代購"台灣屬藥品的保健食品,然後去向衛生局檢舉
: 等於是故意陷人入罪拿檢舉獎金
: 難道為了可以檢舉人,再缺德的伎倆都可以用嗎?
: 這沒有引誘犯罪的故意嗎?
: 而且商品並不是禁藥
: 只是美國與台灣兩國對於成份是否為藥物的標準不一
: 就如同善存在美國跟台灣的認定標準不一一樣
: 善存在美國就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
: 在台灣受限法令卻是屬藥品,只能在藥局購買
: 但並不表示在美國購買的善存就是禁藥
: 很多時候保健食品吃出問題並不是藥品本身的問題
: 而是使用者自己使用的劑量出問題
: 而且我從來都不贊成把保健食品當醫療用藥吃
: 前來詢問的買家有疾病問題我從來都是請他們去看醫生尋求醫療協助的
: 我寧願不賣他們也不要給人家錯誤的觀念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不能說別人講的話,讓你心生恐懼就是恐嚇
: : 單純恐嚇罪只有一種
: : 第 346 條 (單純恐嚇罪)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他並非在誣指你販賣禁止販售之物品,就你文中所述,你的確販賣政府禁止在網路上販賣
: : 的物品
: : 也就是他所言屬實,也不會是誹謗
: : 而你對他的負面評價,在於在揭露了你販賣「政府禁止網路販售的物品」,而你的負面評
: : 價給的卻不客觀
: : 在你向對方的評價中寫著「存惡心得惡果」,並不恰當,也許對方喜歡檢舉,但若有人因
: : 服用你的商品,受到成份中禁藥的影響,誰能負責呢?他揭露這個訊息並無不當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精神賠償費
By Ingrid
at 2009-09-22T20:02
at 2009-09-22T20:02
拋棄繼承....
By David
at 2009-09-22T17:29
at 2009-09-22T17:29
未招標先收費 多退少補 合理嗎?
By Valerie
at 2009-09-22T16:12
at 2009-09-22T16:12
租賃提前解約
By Noah
at 2009-09-22T14:39
at 2009-09-22T14:39
不作為犯與間接故意的差異?
By Ivy
at 2009-09-22T13:38
at 2009-09-22T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