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消保會告發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詐欺(三) - 法律

By Ina
at 2010-01-16T21:37
at 2010-01-16T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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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我向消保會告發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詐欺〉(三)
我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理由如下:
我認為協商不成立的五條原因全都有問題。
一、「有關硬碟資料遭刪除1事,申訴人指出網民合理推測此為被申訴人加收8百元
作業系統重灌費之手段,要求由專業人員測試,認定責任歸屬;被申訴人則提出監
視器畫面出現藍幕之錄影,說明未format硬碟。」
所謂監視器畫面出現藍幕之錄影,根本不能就據以證明未format硬碟。以NB看取貨
時的錄影,我的電腦螢幕不逾一公分見方,得要把錄影放大,看清楚我的電腦開機
跑出來的藍幕內究竟顯示什麼字或畫面,才能了解其意義,據以鑑定。光憑監視器
小小畫面出現的是藍色,就要認定未format硬碟,完全是唬外行人的——這是我連
日來多方徵詢才得以了解的。
二、「有關增加記憶體之爭議,申訴人表示有系統操作很慢的現象,維修技師建議
加2G記憶體,加上原有之2G,總和應為4G而非 3G;被申訴人指出系爭主機板只有2
個記憶卡插槽,將申訴人員原有之1G記憶體替換為新的2G記憶體,並將取下之1G記
憶體隨舊主機板返還申訴人,如申訴人不願買受該2G記憶體,願解除該記憶體之買
賣契約,雙方就此部份回復原狀,惟申訴人不接受。」
這樣的爭議,身為主席的消費者保護官竟然不顧申訴人的抗議,以「必須站在公正
立場,不能偏頗」為由,完全不做任何保護消費者的動作,就以「協商不成立」帶
過,是非常不妥的。
系統操作變慢有許多原因,燦坤技術員完全不做任何測試,就建議加裝記
憶體,且明知記憶卡插槽加不上2G,也不向顧客說明只能裝上3G,未詢問顧客願不
願意接受。而且這電腦我也是向燦坤買的,2G記憶體已經足夠,再加2G根本毫無意
義,身為燦坤電氣醫院的技術員不可能不知道;明知不該作為而作為,這是毫無疑
義的欺騙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涉及詐欺。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是當過法官的人,
怎麼會不懂?為什麼不當場指正,卻要消費者去打官司,實在匪夷所思!
三、「有關主機板是否有故障之爭議,申訴人指出有專家認為並無故障;被申訴人
指出經過更換電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更換主機板即可順利開機,故認定主機板故
障。」
該主機板現在我手裡,經再次確認,可以正常開機。鐵證如山,豈容狡賴?燦坤維
修台24小時錄影,這是我進入消費者保護官室後才知道的。那就請燦坤把「更換電
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的錄影調出來,看看他們是不是真正作了這些測試?
按說,王消費者保護官接受了「申訴人提出監視器畫面出現藍幕之錄影,說明未
format硬碟」的說詞,為什麼不也要求看是否有「更換電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的錄
影畫面?這種事情申訴人一生只碰一次,你消費者保護官已經處理過多少類似案件,
怎麼可以被申訴人說什麼都全盤接受?憑其空口說白話,不做任何質疑、不同樣要求
提出證據?
再說,如果被申訴人提出「經過更換電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更換主機板即可順利開
機,故認定主機板故障」的空口白話,身為消費者保護官的會議主席可以接受,卻無
視該主機板在申訴人手中仍是堪用的事實,以後任何廠商對所有維修糾紛只要隨便胡
扯一通,抵死不認,就可以推得一乾二淨,不負任何責任,以後公平交易還能繼續維
持嗎?商業秩序還能正常運作嗎?這社會究竟還要不要公理正義?
消費者保護官完全沒有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講過一句職份內該講的話,任由兩造各自表
述,就草草做成「協商不成立」的結論,申訴人要討回公道就自己去打官司。請問,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究竟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成立的意義何在?
四、「有關電器醫院廣告不實之爭議,申訴人指出被申訴人不願當場檢修已構成廣告
不實;被申訴人則指出現場有告示指出在特定情形下才有30分鐘內完修之保證。」
試到燦坤大賣場向任何一個顧客問問,「電腦故障,你知道燦坤『電氣醫院』是否有
當場檢修的服務?」答案不問自明。事實上,到今天為止,當場檢修的例證仍然每天
都有,所謂一律不當場檢修絕非事實。如果他們一口咬定一律不當場檢修,我可以隨
便找任何一天去站在維修台前,看看他們對扛電腦來的顧客是否都是開單就叫他們回
去等消息!
我要求當場檢修,並沒有要求30分鐘內完修,會議紀錄卻以「在特定情形下才有30分
鐘內完修之保證」一語,列入「協商不成立」的理由,實在是牛頭不對馬嘴!當時我
已經氣得腦也昏、眼也花,也就未注意該提出修改文字的要求,這就是我在仔細研讀
過消費爭議案紀錄後,決定為文逐條提出質疑的原因;也作為我和燦坤打官司的草本。
最後一條,也就是五、「有關檢測費之爭議,申訴人指出被申訴人無固定收費標準;
被申訴人指出公告之電腦檢測費為5百元,惟不能排除減少檢測費之可能性。」
顧客拿故障品來,技術員只問有什麼問題,就開單要顧客去繳「作業處理費」再說,
我說「開機螢幕無反應」,技術員就開單5百元。什麼情形下才會開單少於5百元,請
燦坤具體說明;是看來客的相貌,還是看年齡,還是看什麼?
在此我也要向燦坤的顧客呼籲,在你決定送故障品前往檢修前,務必了解在你繳作業
處理費之前,技術員是不會做任何「檢測」的動作;頂多就是看一下是否確有故障。
至於是什麼東西故障、是什麼原因故障,一切等繳了「作業處理費」再說。如果檢測
後你覺得修理花費太多筏不來,放棄修理,「作業處理費」是不會退還給你的!
有關「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的逐條質疑就到此結束了。該
紀錄主文的最後一行是「申訴人得依法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燦坤根本不承
認任何錯誤,對沒有當場「檢測」(不是檢修,更無關30分鐘內完修),連個道歉也
沒有,自不會有所謂「調解」可言,唯一留給我的一條路就是——「依法向法院提起
訴訟」。
對大多數國民而言,訴訟是一件大事,要花多少時間和精神,提起訴訟要先繳訴訟費
,就算打贏了,討回來的錢抵得過訴訟所花的時間和精神嗎?這就是網路上撻伐「黃
色鬼屋」的人很多,有少數人會去向消保會申訴,卻絕少人會去打官司。
從媒體看消保會常有所作為,這也是我決定向消保會提出申訴的動力。我所以要把這
一段寫出來,就是要以活生生的案例告訴大家,媒體上的消保會和處理你消費糾紛的
消保會有可能是讓你感受完全不同的消保會。王消費者保護官是一位資深的消保官,
我查網路看到他辦過幾件案子,辦得有聲有色,絕不是一個沒有能力的人。我不禁懷
疑,我所看到的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和媒體上出現的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是
同一個人嗎?為什麼辦案態度差那多?我呼籲消保會查一查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
經手與燦坤的消費糾紛協商結果,申訴人有沒有獲得賠償的?「協商不成立」數占經
手申訴數是多少?有幾個個案是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從我的個案,你當會了解「黃色鬼屋」一詞,在網路中已經氾濫到不行,而燦坤仍老
神在在,視若無睹,笑罵由他的原因實在耐人尋味。
以上是我貼在我部落格的要點,逕看下列文會比較清楚:
http://tw.myblog.yahoo.com/backof-true/article?mid=4656
以上列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夠充份嗎?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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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理由如下:
我認為協商不成立的五條原因全都有問題。
一、「有關硬碟資料遭刪除1事,申訴人指出網民合理推測此為被申訴人加收8百元
作業系統重灌費之手段,要求由專業人員測試,認定責任歸屬;被申訴人則提出監
視器畫面出現藍幕之錄影,說明未format硬碟。」
所謂監視器畫面出現藍幕之錄影,根本不能就據以證明未format硬碟。以NB看取貨
時的錄影,我的電腦螢幕不逾一公分見方,得要把錄影放大,看清楚我的電腦開機
跑出來的藍幕內究竟顯示什麼字或畫面,才能了解其意義,據以鑑定。光憑監視器
小小畫面出現的是藍色,就要認定未format硬碟,完全是唬外行人的——這是我連
日來多方徵詢才得以了解的。
二、「有關增加記憶體之爭議,申訴人表示有系統操作很慢的現象,維修技師建議
加2G記憶體,加上原有之2G,總和應為4G而非 3G;被申訴人指出系爭主機板只有2
個記憶卡插槽,將申訴人員原有之1G記憶體替換為新的2G記憶體,並將取下之1G記
憶體隨舊主機板返還申訴人,如申訴人不願買受該2G記憶體,願解除該記憶體之買
賣契約,雙方就此部份回復原狀,惟申訴人不接受。」
這樣的爭議,身為主席的消費者保護官竟然不顧申訴人的抗議,以「必須站在公正
立場,不能偏頗」為由,完全不做任何保護消費者的動作,就以「協商不成立」帶
過,是非常不妥的。
系統操作變慢有許多原因,燦坤技術員完全不做任何測試,就建議加裝記
憶體,且明知記憶卡插槽加不上2G,也不向顧客說明只能裝上3G,未詢問顧客願不
願意接受。而且這電腦我也是向燦坤買的,2G記憶體已經足夠,再加2G根本毫無意
義,身為燦坤電氣醫院的技術員不可能不知道;明知不該作為而作為,這是毫無疑
義的欺騙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涉及詐欺。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是當過法官的人,
怎麼會不懂?為什麼不當場指正,卻要消費者去打官司,實在匪夷所思!
三、「有關主機板是否有故障之爭議,申訴人指出有專家認為並無故障;被申訴人
指出經過更換電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更換主機板即可順利開機,故認定主機板故
障。」
該主機板現在我手裡,經再次確認,可以正常開機。鐵證如山,豈容狡賴?燦坤維
修台24小時錄影,這是我進入消費者保護官室後才知道的。那就請燦坤把「更換電
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的錄影調出來,看看他們是不是真正作了這些測試?
按說,王消費者保護官接受了「申訴人提出監視器畫面出現藍幕之錄影,說明未
format硬碟」的說詞,為什麼不也要求看是否有「更換電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的錄
影畫面?這種事情申訴人一生只碰一次,你消費者保護官已經處理過多少類似案件,
怎麼可以被申訴人說什麼都全盤接受?憑其空口說白話,不做任何質疑、不同樣要求
提出證據?
再說,如果被申訴人提出「經過更換電源器及記憶體等測試,更換主機板即可順利開
機,故認定主機板故障」的空口白話,身為消費者保護官的會議主席可以接受,卻無
視該主機板在申訴人手中仍是堪用的事實,以後任何廠商對所有維修糾紛只要隨便胡
扯一通,抵死不認,就可以推得一乾二淨,不負任何責任,以後公平交易還能繼續維
持嗎?商業秩序還能正常運作嗎?這社會究竟還要不要公理正義?
消費者保護官完全沒有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講過一句職份內該講的話,任由兩造各自表
述,就草草做成「協商不成立」的結論,申訴人要討回公道就自己去打官司。請問,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究竟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成立的意義何在?
四、「有關電器醫院廣告不實之爭議,申訴人指出被申訴人不願當場檢修已構成廣告
不實;被申訴人則指出現場有告示指出在特定情形下才有30分鐘內完修之保證。」
試到燦坤大賣場向任何一個顧客問問,「電腦故障,你知道燦坤『電氣醫院』是否有
當場檢修的服務?」答案不問自明。事實上,到今天為止,當場檢修的例證仍然每天
都有,所謂一律不當場檢修絕非事實。如果他們一口咬定一律不當場檢修,我可以隨
便找任何一天去站在維修台前,看看他們對扛電腦來的顧客是否都是開單就叫他們回
去等消息!
我要求當場檢修,並沒有要求30分鐘內完修,會議紀錄卻以「在特定情形下才有30分
鐘內完修之保證」一語,列入「協商不成立」的理由,實在是牛頭不對馬嘴!當時我
已經氣得腦也昏、眼也花,也就未注意該提出修改文字的要求,這就是我在仔細研讀
過消費爭議案紀錄後,決定為文逐條提出質疑的原因;也作為我和燦坤打官司的草本。
最後一條,也就是五、「有關檢測費之爭議,申訴人指出被申訴人無固定收費標準;
被申訴人指出公告之電腦檢測費為5百元,惟不能排除減少檢測費之可能性。」
顧客拿故障品來,技術員只問有什麼問題,就開單要顧客去繳「作業處理費」再說,
我說「開機螢幕無反應」,技術員就開單5百元。什麼情形下才會開單少於5百元,請
燦坤具體說明;是看來客的相貌,還是看年齡,還是看什麼?
在此我也要向燦坤的顧客呼籲,在你決定送故障品前往檢修前,務必了解在你繳作業
處理費之前,技術員是不會做任何「檢測」的動作;頂多就是看一下是否確有故障。
至於是什麼東西故障、是什麼原因故障,一切等繳了「作業處理費」再說。如果檢測
後你覺得修理花費太多筏不來,放棄修理,「作業處理費」是不會退還給你的!
有關「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的逐條質疑就到此結束了。該
紀錄主文的最後一行是「申訴人得依法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燦坤根本不承
認任何錯誤,對沒有當場「檢測」(不是檢修,更無關30分鐘內完修),連個道歉也
沒有,自不會有所謂「調解」可言,唯一留給我的一條路就是——「依法向法院提起
訴訟」。
對大多數國民而言,訴訟是一件大事,要花多少時間和精神,提起訴訟要先繳訴訟費
,就算打贏了,討回來的錢抵得過訴訟所花的時間和精神嗎?這就是網路上撻伐「黃
色鬼屋」的人很多,有少數人會去向消保會申訴,卻絕少人會去打官司。
從媒體看消保會常有所作為,這也是我決定向消保會提出申訴的動力。我所以要把這
一段寫出來,就是要以活生生的案例告訴大家,媒體上的消保會和處理你消費糾紛的
消保會有可能是讓你感受完全不同的消保會。王消費者保護官是一位資深的消保官,
我查網路看到他辦過幾件案子,辦得有聲有色,絕不是一個沒有能力的人。我不禁懷
疑,我所看到的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和媒體上出現的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是
同一個人嗎?為什麼辦案態度差那多?我呼籲消保會查一查王消費者保護官治宇先生
經手與燦坤的消費糾紛協商結果,申訴人有沒有獲得賠償的?「協商不成立」數占經
手申訴數是多少?有幾個個案是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從我的個案,你當會了解「黃色鬼屋」一詞,在網路中已經氾濫到不行,而燦坤仍老
神在在,視若無睹,笑罵由他的原因實在耐人尋味。
以上是我貼在我部落格的要點,逕看下列文會比較清楚:
http://tw.myblog.yahoo.com/backof-true/article?mid=4656
以上列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夠充份嗎?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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