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產權問題 - 法律
By Hardy
at 2017-02-04T16:41
at 2017-02-04T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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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nkyafro13 (Nitrogen)》之銘言:
: 大家好
: 家兄在民國99年的時候,由於當時經濟有困難,無法繼續繳納房貸而決定要出售
: 媽媽因為想說賣給別人不如賣給自己人,就說服我把房子給買下,承接後面的房貸債務
: (當時剩下來的房貸+信貸約260萬)
: 而在銀行業的姊夫建議我找代書來處理,看能不能閃過贈與稅(還是增值稅我忘了)
: 當時因為年紀小不懂這些,一定都聽代書的來處理
: 後來過戶也是順利完成了,開始了小弟的房貸人生
: 結果7~8年後,由於我需要用到錢,所以要把房子給賣掉
: (這段期間幾乎都在出租,房租都給媽媽當孝親費)
: 但是哥哥現在竟然來跟我說當初這間房子他是轉移給我繼續繳房貸,不是賣給我
: 所以賣掉房子之後,大家要坐下來談怎麼分?
: 中間談的過程不再贅述,只能說我盡量以和為貴,退讓到只拿30~40%的差額
: 讓我哥哥拿60~70%,但是他仍不滿意,感覺還要我吐錢出來
: 小弟我覺得無論是談判結果如何,我想知道一下我在產權這部份有任何瑕疵嗎?
: 因為我看了一下我手上的文件,手上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以及買賣合約
: 買賣合約上的簽名跟金額(320萬)都是代書寫的,緣由不可考,但是蓋章都是我們的章沒錯
: 另外一份非屬贈與證明申請書上的簽章則都是雙方本人簽章無誤
: 請問如果我哥說買賣合約不是他親筆簽名,告到法庭上,會導致這房子到最後不是我的嗎?
: 小弟我個人的經驗是房地產買賣登記,權狀/印章/印鑑證明缺一不可
: 所以如果這筆房產能夠順利登記在我名下,那就代表合法轉移了
: 至於那份都不是雙方親簽的買賣合約書,我google了一下
: 應該是當時代書為了規避贈與稅所做的文件,因為我看到我的申請書上有寫到
: "因雙方係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規定
: 檢具買賣契約及已支付價款證明,請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證明,俾辦理過戶"
: 麻煩各位大德給予解惑,感恩不盡
我再補充幾點金額資訊
2010年的時候辦理過戶,然後我接手剩餘債務共260萬台幣,當時的房價也差不多甚至更低
同時,代書撰寫的買賣合約書上金額是寫320萬台幣,但是我不曉得為何要寫這個數字
然後2017年的時候,我將房子給賣掉了,賣得400萬台幣,我哥跳出來主張
這間房子當時並沒有賣給我,而是把房貸轉給我繼續繳而已
而我哥他是從1990年開始繳這間房子,起始房貸為260萬,至於交到我手上時為何還是260萬
是因為中間他還有借了2筆信貸,但是最後都轉給我概括承受
雖然我認為房子早就買賣了,但是基於一家人的關係,我還是坐下來跟他談
我提出的算法為就當這間房子是1990年以260萬買入,然後2017年以400萬賣掉
中間這17年,他繳了10年,我繳了7年,直接按比例來分配這差額就是 60 : 40
然後我再退讓一些拿30%就好,但是他不滿意這樣的算法,要求是以大家實繳多少本利
來算比例,但是因為我稍有一點財務規劃,我在2014年的時候就已經把房貸給繳清了
他這樣的算法對我來說就是不計入我的機會成本,我不能接受
簡單來說,我的算法就是假設兩個條件
a. 這房子從開始買到賣出的差額
b. 假設這中間都是同一個人在繳貸款,而中間也沒有任何提前還款的動作
依照當時利率跟繳納期間,就可以算出雙方各自承擔了多少比例的債務還款
後來他才談到要走法律途徑,主張買賣合約書上面的簽名不是他的
但是除了這個以外,其他所有簽名/蓋章以及權狀正本都是他提供的
我的重點不是真的要跟他法院見,只是要確定到時候如果真的要走到這一步
我的勝算有多少? 會不會真的是產權轉移無效?
--
: 大家好
: 家兄在民國99年的時候,由於當時經濟有困難,無法繼續繳納房貸而決定要出售
: 媽媽因為想說賣給別人不如賣給自己人,就說服我把房子給買下,承接後面的房貸債務
: (當時剩下來的房貸+信貸約260萬)
: 而在銀行業的姊夫建議我找代書來處理,看能不能閃過贈與稅(還是增值稅我忘了)
: 當時因為年紀小不懂這些,一定都聽代書的來處理
: 後來過戶也是順利完成了,開始了小弟的房貸人生
: 結果7~8年後,由於我需要用到錢,所以要把房子給賣掉
: (這段期間幾乎都在出租,房租都給媽媽當孝親費)
: 但是哥哥現在竟然來跟我說當初這間房子他是轉移給我繼續繳房貸,不是賣給我
: 所以賣掉房子之後,大家要坐下來談怎麼分?
: 中間談的過程不再贅述,只能說我盡量以和為貴,退讓到只拿30~40%的差額
: 讓我哥哥拿60~70%,但是他仍不滿意,感覺還要我吐錢出來
: 小弟我覺得無論是談判結果如何,我想知道一下我在產權這部份有任何瑕疵嗎?
: 因為我看了一下我手上的文件,手上有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以及買賣合約
: 買賣合約上的簽名跟金額(320萬)都是代書寫的,緣由不可考,但是蓋章都是我們的章沒錯
: 另外一份非屬贈與證明申請書上的簽章則都是雙方本人簽章無誤
: 請問如果我哥說買賣合約不是他親筆簽名,告到法庭上,會導致這房子到最後不是我的嗎?
: 小弟我個人的經驗是房地產買賣登記,權狀/印章/印鑑證明缺一不可
: 所以如果這筆房產能夠順利登記在我名下,那就代表合法轉移了
: 至於那份都不是雙方親簽的買賣合約書,我google了一下
: 應該是當時代書為了規避贈與稅所做的文件,因為我看到我的申請書上有寫到
: "因雙方係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規定
: 檢具買賣契約及已支付價款證明,請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證明,俾辦理過戶"
: 麻煩各位大德給予解惑,感恩不盡
我再補充幾點金額資訊
2010年的時候辦理過戶,然後我接手剩餘債務共260萬台幣,當時的房價也差不多甚至更低
同時,代書撰寫的買賣合約書上金額是寫320萬台幣,但是我不曉得為何要寫這個數字
然後2017年的時候,我將房子給賣掉了,賣得400萬台幣,我哥跳出來主張
這間房子當時並沒有賣給我,而是把房貸轉給我繼續繳而已
而我哥他是從1990年開始繳這間房子,起始房貸為260萬,至於交到我手上時為何還是260萬
是因為中間他還有借了2筆信貸,但是最後都轉給我概括承受
雖然我認為房子早就買賣了,但是基於一家人的關係,我還是坐下來跟他談
我提出的算法為就當這間房子是1990年以260萬買入,然後2017年以400萬賣掉
中間這17年,他繳了10年,我繳了7年,直接按比例來分配這差額就是 60 : 40
然後我再退讓一些拿30%就好,但是他不滿意這樣的算法,要求是以大家實繳多少本利
來算比例,但是因為我稍有一點財務規劃,我在2014年的時候就已經把房貸給繳清了
他這樣的算法對我來說就是不計入我的機會成本,我不能接受
簡單來說,我的算法就是假設兩個條件
a. 這房子從開始買到賣出的差額
b. 假設這中間都是同一個人在繳貸款,而中間也沒有任何提前還款的動作
依照當時利率跟繳納期間,就可以算出雙方各自承擔了多少比例的債務還款
後來他才談到要走法律途徑,主張買賣合約書上面的簽名不是他的
但是除了這個以外,其他所有簽名/蓋章以及權狀正本都是他提供的
我的重點不是真的要跟他法院見,只是要確定到時候如果真的要走到這一步
我的勝算有多少? 會不會真的是產權轉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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