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照相機或錄影機錄別人,就是侵害肖象權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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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有關肖象權的大大們幫忙解惑常看到新聞上有些人被別人拍就很生氣說他們也有肖象權,所以要別人把影片或照片刪除1.在公共場合,如大馬路,而非偷拍的對方如果要我們把影片或照片刪除,我們就一定要刪除嗎我們只是要存證而已,並不是要拿去做商業用途也不行嗎例如在路上和人發生車禍糾紛,就一定要趕快錄影或拍照存證到時候才能釐清責任不是嗎?所以如果只是為了存證而非商業用途的話拍別人或錄影也算侵害肖象權嗎2.每天報紙不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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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09-21
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又民法有規定.隱私權受侵犯.得請求除去之.2010-09-1920:27:55補充:但公眾人物不受限.2010-09-1920:32:28補充: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