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業務上之關係,在車上跟隨一台車並且以攝錄機拍攝
對方找了20幾個人來把我叫下車然後叫我把東西拿給對方
事後到警局,因為對方已經打點好,先是一開始警察說根本沒糾紛他只是去處理違停
(因為我們是停在大馬路中央上)
後來說那20幾個人他看起來只是路人
然後我們提告對方強盜、恐嚇
警察卻跟我們說:「強盜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方只是要我們
把攝錄機給對方,並且刪除裡面的影片,之後就會還我們,告訴我們對方根本沒有要
脅迫強奪的意思,我們構成要件不足,不可以提告。」
請問這樣對嗎?
對方雖然不是跟我們搶去的,但是我們是受脅迫交付其物,並且對方也有侵占之事實
對方當時也沒意思要還我們,請問就因為警察說的那樣不構成強盜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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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請叫一下,當時警察的態度就是叫我們和解不要提告,我不願意警察就不讓我走也不
讓我做筆錄,請問這樣我可以直接離開警局自行去檢察署按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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