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告可以只撤部分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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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同標題

一犯罪行為報案後

非告訴乃論之罪為強制罪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為以下三條

提告 毀損器物 普通傷害 公然侮辱 等三罪

在調解之下如果賠償金額不滿意

能否以撤回部分罪名為和解條件?

例如開價15萬
只賠五萬 那就撤公然侮辱
賠10萬 只撤公然侮辱加毀損

我知道強制罪無法撤告

但告訴乃論的部分能否只撤回其中部分做為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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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9-07-08
這涉及告訴客觀不可分的議題,你的案情看似裁判上一罪的
想像競合,實務曾有不同見解,提供給你參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告訴乃論之罪
,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
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
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
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
Elma avatarElma2019-07-12
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犯罪
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
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
於全部。但如係裁判上一罪,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
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
害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
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判決適用法則不
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在偵查中應為不
起訴處分,在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明。再連續犯之數個
犯罪事實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之被害人相同,
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
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Dora avatarDora2019-07-12
可以
Kelly avatarKelly2019-07-14
那是一個事實觸犯數個罪名的狀況
Steve avatarSteve2019-07-14
原PO舉的例子看起來不像是一行為 也不是一罪...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7-18
我一開始也有研究一下客觀不可分 但是不是很清楚到底是
算一罪 還是上一罪 情況是 單一行車糾紛 攔車砸車辱罵
打人
Adele avatarAdele2019-07-21
數行為數罪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9-07-23
這個可是司法官律師考試的重點 哪有那麼容易分清楚的XD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7-25
一樓你今天成佛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