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網路著作權案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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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台北今天在家中信箱,收到一封台中市警局警察大隊偵七隊9/6發的通知書,通知我到台中市警局報到。上面只有寫案由跟被通知人(我本人)並沒寫告訴人案由是:網路著作權案。我有在部落格上轉貼他人在youtube分享之歌星mv或電影預告轉貼他人youtube分享之歌星歌曲或電影預告片因為看到很多人都將音樂、影片放網誌,我以為只是單純放部落格上沒傳輸給他人,不知會觸犯著作權,而且告訴人也沒通知我刪除,就直接告到當地警察局。第一次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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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1-09-17
回答:1不可主張合理使用,只能主張不違法。2作筆錄不會留下案底,是否被起訴要看檢察官認定。3將部落格關閉,當然對和解比沒關閉較有利。4如果要上法庭最好找律師陪同,沒上法庭就不一定要律師陪,除非賠償金超過10萬。5用超連結是否違法?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7年10月21日電子郵件971021C號函釋又如係在部落格中提供連結,或嵌入youtube的影片(實際上亦是一種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部落格進入他人網站收聽、瀏
Andrew avatarAndrew2011-09-20
您好您要的答案在此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09-17
1可否主張合理使用?當然不是合理使用2罪證確鑿當然起訴3已經部落格關閉無法彌補你之前對廠商造成的傷害4罪證確鑿找律師也沒用2011-09-1708:21:03補充:我是用超連結(網址)方式連結他人放在網路上分享的線上影片<<<<意思是一樣的..都是對廠商的影片權益產生侵害就看檢察官跟法官怎麼認定了...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