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有案在身,背景說明如下,想確認合併執行的問題~1.於98/6/30經裁判為三+四月(同一案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板橋地院2.另外有一案是在5/23遭查獲,8/28經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桃園地院目前友人已因案1入監服刑,想要請問:a.有聽人說裁判確定前犯數者,併合處罰,而且通常會減少一些刑期,是法院會主動合併計算,再通知我們,還是我們要自已提出合併執行的聲請,看看合併後應執行之期會不會縮短一點嗎??b.友人已因案1入監服刑,案1刑期滿後,是會先釋放
數罪併罰,合併執行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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