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氣死人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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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些有關租屋契約&民法條文!〈1〉→訪間租約書第四條違約認定?我租約是約定每月10日支付,租約至今才不過半年,前4個月我都準時支付到了第5個月我有跟房東說租金要22日才能支付※房東口頭同意※但是我沒有欠他一毛錢。到了這個月一樣表明22日才能支付,但是期間發生了~~一些事情房東不爽我也不開心!事情是:◎隨著天氣寒冷使用熱水器次數增加,開始發現一開啟熱水器就散發出一股臭味,落地窗沒關的時候臭味瀰漫著屋內,落地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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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10-01-13
豬小妹您好:針對您的提問,簡覆如下:1.依民法第439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遲延給付租金,您有經過房東同意,如此不會構成任何不利於您的情事,況乎約定10日,遲至22日給付,尚難謂構成房東有終止契約之條件2.您所提的民法第424條之終止權,原則上是可以主張的3.共同同意解約,當然係指合意解除,您的問題應在於解約後,他會主張您違約,不過,在我看來(一您所陳述的),您是有理由去對抗的4.合約是您哥簽的,當然原則上是要哥哥來解除,當然,如果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