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醫生何有免於刑責之理 - 法律
By Elizabeth
at 2011-09-01T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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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何有免於刑責之理(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1年 09月01日
台大醫院發生誤植愛滋器官案,目前衛生署雖已進入調查階段,檢察官也已進行相關刑
事責任的調查,惟已有諸多醫療人士為此感到不平,而認為此乃制度出問題,對相關人
員為刑事究責,恐太沉重,也無解於問題的解決。此種說法,或有其道理,但醫界人士
果是天之驕子,而能獨享於刑事責任之外?
只要是究責,都不能免於涉及者的相互推諉與卸責,這是人的防衛本能使然,不因是屬
於行政或是刑事調查而有差別。以此次事件來看,衛生署要求台大自行調查,實無太大
意義,因身為全國醫院的龍頭,本應有比其他醫院更為嚴格的管控系統,如今出此大事
,台大的主管階層即難逃監督不周之責,而應成為被調查的對象,怎可在已是「事主」
的情況下,變成「公親」,而成為自己調查自己?如此的自律調查,不僅難以找出問題
癥結,反可能造成一種粉飾與卸責。如今,台大的調查出爐,而將責任推給體制外的協
調師,不僅是可想而知的結果,更可能失去問題解決的機會。
既然所謂內部的調查不可信任,則外部的調查,自屬重要,而由於衛生署的調查偏向行
政疏失,且造成今日的局面,衛生署亦難辭其咎,因此,藉由檢察官的刑事追究,反成
為此次事件,最具客觀性的外部調查機制。只是若以刑事處罰,是否是對醫療人士過重
的處罰?以此次事件來看,由於移植程序必須經過重重關卡的檢驗,為何仍造成如此的
重大疏失,肯定不是一個人或兩個人出問題,而是一種集體責任,至於制度缺失,或可
為減輕罪責之理由,卻不能成為免責依據,更何況,任何不法行為皆存有個人與結構因
素,若事事皆屬制度問題,恐將無任何刑事不法存在。
推責協調師不公平
既然如此,則在受移植者將因此感染愛滋病,而造成防疫功能的喪失,相關人等即會涉
及《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且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此罪上限雖為3年,但因有多數人參與,必
然造成責任分散的現象,又因非故意,亦不可能為機構化的處遇。因此,在偵查階段,
檢察官即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1第1項,定1到3年的緩起訴,若檢方起訴
,法院亦有很大機率,而以緩刑處之。因此,如此的刑事處罰,目的並非在使人坐牢,
而是藉由如此的處分或判決,讓被告深刻檢討並知所警惕,而也因是一種外部調查與審
理,相互的推諉與卸責,反可因此找出真實,而更能凸顯問題的癥結。
而更重要的是,不管是檢方的緩起訴,還是法院的緩刑,皆可藉由此,附帶要求其為賠
償、道歉,若像是此次的醫療人員,更可要求其至老人院、孤兒院或偏遠地區為醫療服
務,以來為社會勞動的替代,甚而可要求醫生,針對現行的移植程序為改進計劃之提出
,以來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所以認為以刑事責任為歸咎,恐有過重懲罰,亦無法還原
真實的說法,恐誤解了現代刑罰的目的,不是只有在消極的懲罰,還有更積極再社會化
目的存在。
在此次事件裡,若將所有責任推給協調師,或以一句道歉與無奈即可為了結,不僅有違
公平,而讓人為之氣結,被害人又將情何以堪?更讓人質疑,難道在台灣,「刑不上醫
師」嗎?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37473/IssueID/20110901
--
蘋果日報 2011年 09月01日
台大醫院發生誤植愛滋器官案,目前衛生署雖已進入調查階段,檢察官也已進行相關刑
事責任的調查,惟已有諸多醫療人士為此感到不平,而認為此乃制度出問題,對相關人
員為刑事究責,恐太沉重,也無解於問題的解決。此種說法,或有其道理,但醫界人士
果是天之驕子,而能獨享於刑事責任之外?
只要是究責,都不能免於涉及者的相互推諉與卸責,這是人的防衛本能使然,不因是屬
於行政或是刑事調查而有差別。以此次事件來看,衛生署要求台大自行調查,實無太大
意義,因身為全國醫院的龍頭,本應有比其他醫院更為嚴格的管控系統,如今出此大事
,台大的主管階層即難逃監督不周之責,而應成為被調查的對象,怎可在已是「事主」
的情況下,變成「公親」,而成為自己調查自己?如此的自律調查,不僅難以找出問題
癥結,反可能造成一種粉飾與卸責。如今,台大的調查出爐,而將責任推給體制外的協
調師,不僅是可想而知的結果,更可能失去問題解決的機會。
既然所謂內部的調查不可信任,則外部的調查,自屬重要,而由於衛生署的調查偏向行
政疏失,且造成今日的局面,衛生署亦難辭其咎,因此,藉由檢察官的刑事追究,反成
為此次事件,最具客觀性的外部調查機制。只是若以刑事處罰,是否是對醫療人士過重
的處罰?以此次事件來看,由於移植程序必須經過重重關卡的檢驗,為何仍造成如此的
重大疏失,肯定不是一個人或兩個人出問題,而是一種集體責任,至於制度缺失,或可
為減輕罪責之理由,卻不能成為免責依據,更何況,任何不法行為皆存有個人與結構因
素,若事事皆屬制度問題,恐將無任何刑事不法存在。
推責協調師不公平
既然如此,則在受移植者將因此感染愛滋病,而造成防疫功能的喪失,相關人等即會涉
及《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且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此罪上限雖為3年,但因有多數人參與,必
然造成責任分散的現象,又因非故意,亦不可能為機構化的處遇。因此,在偵查階段,
檢察官即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1第1項,定1到3年的緩起訴,若檢方起訴
,法院亦有很大機率,而以緩刑處之。因此,如此的刑事處罰,目的並非在使人坐牢,
而是藉由如此的處分或判決,讓被告深刻檢討並知所警惕,而也因是一種外部調查與審
理,相互的推諉與卸責,反可因此找出真實,而更能凸顯問題的癥結。
而更重要的是,不管是檢方的緩起訴,還是法院的緩刑,皆可藉由此,附帶要求其為賠
償、道歉,若像是此次的醫療人員,更可要求其至老人院、孤兒院或偏遠地區為醫療服
務,以來為社會勞動的替代,甚而可要求醫生,針對現行的移植程序為改進計劃之提出
,以來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所以認為以刑事責任為歸咎,恐有過重懲罰,亦無法還原
真實的說法,恐誤解了現代刑罰的目的,不是只有在消極的懲罰,還有更積極再社會化
目的存在。
在此次事件裡,若將所有責任推給協調師,或以一句道歉與無奈即可為了結,不僅有違
公平,而讓人為之氣結,被害人又將情何以堪?更讓人質疑,難道在台灣,「刑不上醫
師」嗎?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37473/IssueID/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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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05T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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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06T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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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1-09-07T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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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1-09-12T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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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13T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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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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