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會造成相對人損害,故意不履行合約的刑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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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旅行社向航空公司取得機位,賣給乙旅行社並已經收取訂金。乙旅行社用此機位包裝行程賣給丙旅客,並已經收訂金。在出發前,甲旅行社告知乙旅行社機位收回自行賣給其他旅客。乙旅行社告知甲旅行社機位已售出,甲方毀約會造成丙旅客巨大損失。甲旅行社不予理會,而公司經理及總經理都避不接電話,只是要下屬告知乙旅行社機位收回了。甲旅行社明知會造成合約相對人乙旅行社及其旅客損害,仍故意不履行合約,還把合約標的物拿來謀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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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avatarDamian2011-04-23
沒有刑責。就是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已,別想太多。2011-04-2215:43:26補充:我知道你的感受。詐欺背信應不構成,有機會我再分析好了。可能值得討論的是有無侵占問題。不過,重點不是有無收受訂金(收定金只是推定買賣關係成立),重點是那些機票在收訂金以後的所有權屬誰?如果甲乙有約定或交易習慣,會認為買賣契約成立時,乙就取得那些機票的所有權(因為現在不都已是電子機票),甲只是負保管之類的責任(也就是持有的狀態),這時可考慮�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04-25
對,此事不涉刑責.但丙可以告乙,要求賠償不能旅行的實質財損.乙可以因此告甲,要甲賠這些錢.2011-04-2307:37:57補充:甲旅行社賣機位,收了訂金等於已售出此項機位使用權-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